被告人鹏某某,男,1948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慈利县龙潭河镇潘坪村2组。
2012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监视居住。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1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7月,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利用“六合彩”收受他人投注。
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收受慈利县龙潭河镇田湾村9组村民李**人民币65000元投注,当晚,李**得知自己未买中“六合彩”服毒身亡。
2012年8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龙潭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慈利县公安局龙潭河派出所关于彭某某投案自首的说明材料及讯问笔录,证人黄**、黄**、黄**、朱**、卢**、彭**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电话收受投注详单,李**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惩罚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2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监视居住。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1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7月,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利用“六合彩”收受他人投注。
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收受慈利县龙潭河镇田湾村9组村民李**人民币65000元投注,当晚,李**得知自己未买中“六合彩”服毒身亡。
2012年8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龙潭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慈利县公安局龙潭河派出所关于彭某某投案自首的说明材料及讯问笔录,证人黄**、黄**、黄**、朱**、卢**、彭**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电话收受投注详单,李**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惩罚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一篇: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下一篇: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彭水县律师辩护 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
- · 重庆南岸区律师辩护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 · 重庆綦江区律师辩护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 · 重庆綦江区律师辩护 非法经营罪要求盈利吗
- · 重庆彭水县律师辩护 非法经营罪要求盈利吗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