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43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09年10月10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后外逃。
2011年4月15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5月12日抓获归案,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依法宣布逮捕。
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陈某某(批捕在逃)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人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控诉及陈述、证人李一某、李二某的证言、李某某与陈某某的结婚证、张某某与原妻子张某某离婚调解协议书、陈某某与张某某的女儿在县妇幼保健医院出生证明等有关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对社会的实际危害,及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要求从轻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1年4月15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5月12日抓获归案,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依法宣布逮捕。
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陈某某(批捕在逃)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人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控诉及陈述、证人李一某、李二某的证言、李某某与陈某某的结婚证、张某某与原妻子张某某离婚调解协议书、陈某某与张某某的女儿在县妇幼保健医院出生证明等有关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对社会的实际危害,及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要求从轻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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