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现住江山市。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现住江山市。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犯重婚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同年7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在龙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6年4月14日、12月13日,陈某某先后两次向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予支持。
2016年5月底至案发以来,被告人叶某某明知陈某某有配偶,仍与其在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三街76号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17年2月17日共同生育一子叶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被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徐某1、童某、韩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结婚证,民事判决书,住院病历,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副页,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及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共同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配偶、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陈某某、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均可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叶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现住江山市。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犯重婚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同年7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在龙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6年4月14日、12月13日,陈某某先后两次向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予支持。
2016年5月底至案发以来,被告人叶某某明知陈某某有配偶,仍与其在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三街76号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17年2月17日共同生育一子叶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被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徐某1、童某、韩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结婚证,民事判决书,住院病历,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副页,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及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共同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配偶、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陈某某、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均可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叶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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