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酉阳县律师辩护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2023-08-1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彭某甲,男。
被告人孙某甲,女。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20年11月XX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甲、孙某甲犯重婚罪,于2020年1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XX月许,被告人彭某甲在XX镇XX村做工,租住在被告人孙某甲家中,彭某甲与孙某甲在已有配偶,且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在XX镇XX村发展男女关系,并共同居住,期间孙某甲怀孕,彭某甲妻子马某1前往XX村阻止未果。
彭某甲与孙某甲于2019年2月一起离开XX村,并在酉阳县多地及某某县共同生活,2019年6月XX日,孙某甲的儿子彭某1在秀山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彭某甲在医院陪产并在病历资料上签字宣称自己与孙某甲系夫妻关系,以及自己是新生儿的父亲。
随后孙某甲与彭某甲继续共同生活至今。
经民警电话通知,彭某甲于2020年11月XX日主动到某某派出所投案,在彭某甲的带领下民警前往孙某甲在秀山的出租屋内传唤孙某甲,但因孙某甲小孩无人照顾,未采取强制措施,孙某甲于2020年11月XX日主动到酉阳县公安局投案。
到案后,彭某甲、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彭某甲在有配偶,且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甲、彭某甲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
孙某甲、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孙某甲、彭某甲自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拘役三个月,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下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拘役三个月,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下可以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通知立案书、立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手机相册照片、住院病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婚姻登记证明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照片、租房协议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马某2、于某、邹某某1、彭某2、邹某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邹某某3、马某1陈述;被告人孙某甲、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孙某甲、彭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彭某甲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彭某甲犯重婚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
被告人孙某甲、彭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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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但还要注意,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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