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某,男。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与王××在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高某某在和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9年3月30日又和珠海市的林××登记结婚。
2011年8月25日,高某某到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和王××已达成离婚和子女抚养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王××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从轻对其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与王××在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高某某在和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9年3月30日又和珠海市的林××登记结婚。
2011年8月25日,高某某到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和王××已达成离婚和子女抚养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王××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从轻对其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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