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某,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2月18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陕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陕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与郑XX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在婚姻介绍所认识的张XX公开举行结婚典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XX、张XX、郑XX、孙XX、郑XX、崔XX、陈XX、薛XX、杨XX、杨XX等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照片及无前科证明、户成员信息、郑XX、张XX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11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2月18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陕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陕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与郑XX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在婚姻介绍所认识的张XX公开举行结婚典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XX、张XX、郑XX、孙XX、郑XX、崔XX、陈XX、薛XX、杨XX、杨XX等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照片及无前科证明、户成员信息、郑XX、张XX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11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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