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聂某某,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1年8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3月18日,被告人聂某某与新郑市龙湖镇李垌村村民危xx办理结婚证,并于2002年11月份生育一男孩。
2004年以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聂某某已结婚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仍在新郑市孟庄镇寺后张村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育两个孩子。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危xx的陈述、证人张xx、陈xx、张某x的证言、新郑市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1年8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3月18日,被告人聂某某与新郑市龙湖镇李垌村村民危xx办理结婚证,并于2002年11月份生育一男孩。
2004年以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聂某某已结婚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仍在新郑市孟庄镇寺后张村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育两个孩子。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危xx的陈述、证人张xx、陈xx、张某x的证言、新郑市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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