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10月14日,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红兵,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红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某某与吕×(男,31岁,山东省人)于2007年1月17日登记结婚。
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其与迮×的结婚证两本,并于2014年12月24日与迮×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大清花酒楼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在顺义区李桥镇×村迮×住处共同生活。
被告人陈某某后被查获。
伪造的结婚证两本已扣押。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到案,到案后主动供述重婚的事实,且其亦供述出迮×1涉嫌重婚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吕×(男,31岁,山东省人)于2007年1月17日登记结婚。
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其与迮×的结婚证两本,并于2014年12月24日与迮×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大清花酒楼举办婚礼,后于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1月期间以夫妻名义在顺义区李桥镇×村迮×住处共同生活。
因被告人陈某某收受迮×结婚礼金等财物未退还,迮×以陈某某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7月17日被查获。
伪造的结婚证两本已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迮×1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其认识了陈某某,后两人交往并商量结婚,陈某某与其办了结婚证,并于2014年12月份在顺义区办了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几日,陈某某就回老家了,婚前其给陈某某彩礼钱10万,办婚礼的礼金也给了陈某某,还给陈某某买了首饰,后其与家属屡次找陈某某退彩礼等财物,陈某某未给,其以陈某某诈骗为由报警。
2.证人迮×的证言证明:其系迮×亲属,2014年11月,迮×认识一个叫陈某某的女子要结婚,家人就同意了,二人在2014年12月24日举办了婚礼,几天后迮×说陈某某回老家了,因为这事儿迮×生病住院,后来陈某某不退彩礼等钱财,迮×就报警了。
3.证人刘×、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二人系迮×亲属,迮×于2014年12月份在顺义仁和地区大清花酒楼办了婚礼,当时亲戚朋友去了十几桌人,双方父母都参加了,婚礼有正规仪式,有司仪主持,有证婚人,当时证婚人拿着迮×的结婚证念,后来才知道结婚证是假的。
经刘×、侯×辨认,陈某某就是与迮×结婚的女子。
4.证人吕×的证言证明:其系陈某某前夫吕×之父,陈某某与吕×已经离婚,具体时间不清楚。
5.证人师×的证言证明:其系陈某某之母,2014年11月份,陈某某带着迮×1来见其说想结婚,其说不行,陈某某未离婚,迮×1说先结婚再离也行,其向迮×1要了10万彩礼,然后去北京参加了陈某某的婚礼。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其认识了迮×1,于12月开始商量结婚的事情,其告诉迮×1自己正在和前夫闹离婚但未正式离婚,但迮×1仍然支付其结婚彩礼,与其办了假结婚证并于2014年12月20几日在顺义区一个酒店办了婚礼,双方父母亲戚都到场,后其与迮×1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2015年1月中旬,因迮×1生病,其就回了老家。
7.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濮阳县档案馆证明证明:迮×1与陈某某在河南濮阳县无婚姻登记记录。
8.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民事调解书证明:陈某某与吕海峰于2007年1月17日在山东莱芜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4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9.储蓄对账单、账户历史明细单、购物小票证明:陈某某账户于2014年12月入账情况及迮×1购买金首饰的情况。
10.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涉案结婚证被扣押的情况。
11.受案登记表证明:迮×1于2015年8月30日报警称陈某某假借与其结婚诈骗其钱财的情况。
1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7月17日被抓获。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侵犯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已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婚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其与迮×1涉嫌重婚的事实,该事实与涉案事实密切关联不可分割,属于应当供述的事实范围,不构成自首及立功,辩护人关于陈某某构成自首及立功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结婚证两本,附卷存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辩护人王红兵,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红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某某与吕×(男,31岁,山东省人)于2007年1月17日登记结婚。
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其与迮×的结婚证两本,并于2014年12月24日与迮×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大清花酒楼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在顺义区李桥镇×村迮×住处共同生活。
被告人陈某某后被查获。
伪造的结婚证两本已扣押。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到案,到案后主动供述重婚的事实,且其亦供述出迮×1涉嫌重婚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吕×(男,31岁,山东省人)于2007年1月17日登记结婚。
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其与迮×的结婚证两本,并于2014年12月24日与迮×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大清花酒楼举办婚礼,后于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1月期间以夫妻名义在顺义区李桥镇×村迮×住处共同生活。
因被告人陈某某收受迮×结婚礼金等财物未退还,迮×以陈某某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7月17日被查获。
伪造的结婚证两本已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迮×1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其认识了陈某某,后两人交往并商量结婚,陈某某与其办了结婚证,并于2014年12月份在顺义区办了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几日,陈某某就回老家了,婚前其给陈某某彩礼钱10万,办婚礼的礼金也给了陈某某,还给陈某某买了首饰,后其与家属屡次找陈某某退彩礼等财物,陈某某未给,其以陈某某诈骗为由报警。
2.证人迮×的证言证明:其系迮×亲属,2014年11月,迮×认识一个叫陈某某的女子要结婚,家人就同意了,二人在2014年12月24日举办了婚礼,几天后迮×说陈某某回老家了,因为这事儿迮×生病住院,后来陈某某不退彩礼等钱财,迮×就报警了。
3.证人刘×、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二人系迮×亲属,迮×于2014年12月份在顺义仁和地区大清花酒楼办了婚礼,当时亲戚朋友去了十几桌人,双方父母都参加了,婚礼有正规仪式,有司仪主持,有证婚人,当时证婚人拿着迮×的结婚证念,后来才知道结婚证是假的。
经刘×、侯×辨认,陈某某就是与迮×结婚的女子。
4.证人吕×的证言证明:其系陈某某前夫吕×之父,陈某某与吕×已经离婚,具体时间不清楚。
5.证人师×的证言证明:其系陈某某之母,2014年11月份,陈某某带着迮×1来见其说想结婚,其说不行,陈某某未离婚,迮×1说先结婚再离也行,其向迮×1要了10万彩礼,然后去北京参加了陈某某的婚礼。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其认识了迮×1,于12月开始商量结婚的事情,其告诉迮×1自己正在和前夫闹离婚但未正式离婚,但迮×1仍然支付其结婚彩礼,与其办了假结婚证并于2014年12月20几日在顺义区一个酒店办了婚礼,双方父母亲戚都到场,后其与迮×1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2015年1月中旬,因迮×1生病,其就回了老家。
7.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濮阳县档案馆证明证明:迮×1与陈某某在河南濮阳县无婚姻登记记录。
8.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民事调解书证明:陈某某与吕海峰于2007年1月17日在山东莱芜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4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9.储蓄对账单、账户历史明细单、购物小票证明:陈某某账户于2014年12月入账情况及迮×1购买金首饰的情况。
10.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涉案结婚证被扣押的情况。
11.受案登记表证明:迮×1于2015年8月30日报警称陈某某假借与其结婚诈骗其钱财的情况。
1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7月17日被抓获。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侵犯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已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婚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其与迮×1涉嫌重婚的事实,该事实与涉案事实密切关联不可分割,属于应当供述的事实范围,不构成自首及立功,辩护人关于陈某某构成自首及立功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结婚证两本,附卷存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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