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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宝中刑一终字第00006号
抗诉机关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又名高三飞,男,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岐山县。2009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强迫、介绍卖淫罪被岐山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4年4月29日被岐山县公安局抓获后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岐山县看守所。
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4)岐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强亮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08年10月下旬,被告人高某某(五丈原五星村三组)伙同见耀武、李海龙、李伟、高某某(五丈原五星村一组)(以上四人均已判处)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迫张某某(1992年11月21日出生),吕某某(1993年4月27日出生)到宁夏固原市张红霞(已判决)经营的“情缘歌舞厅”从事卖淫活动。二、2008年11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李伟(已判决)以过生日为名将杨某某(1992年9月26日出生)诱骗到蔡家坡,后带至渭河滩树林内,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迫杨某某答应卖淫,当晚,三人乘车到宁夏固原市张红霞经营的“情缘歌舞厅”与见耀武、李海龙、蔡阿龙(三人已判决)汇合后,再次对杨某某实施暴力殴打,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高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某二次强迫三人卖淫,属多人多次,原审对其量刑畸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提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某二次强迫三人卖淫,属多人多次,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本案的被害人在案发时均属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大。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辩称,他在第二宗犯罪中没有殴打被害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强迫卖淫的犯罪事实清楚、正确,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宗事实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08年10月下旬的一天,她和蔡阿龙、见耀武、李伟、高某某、李海龙一起到了李伟家玩,李伟叫她去当小姐,她不愿意,李海龙在她嘴上扇了一巴掌,她没有办法就答应了。当天她就和吕某某、杨某、李伟、李海龙、见耀武坐出租车到了宁夏固原市“情缘歌舞厅”,后老板张敏(张红霞)就和杨某、李伟谈价,李伟给张敏说有事要用钱,先借了张敏5000元就和张敏返回了蔡家坡,第二天李海龙就给她和吕某某起了化名,给她起的化名叫静静,吕某某叫欢欢,让她们卖淫,她在“情缘歌舞厅”能卖淫十几次,每次小费100元,老板收30元,包夜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每次小费200元,老板收100元。剩下的小费都交给老板张敏还账了。她每次外出李海龙都跟着。
2、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证实,2008年10月底一天,她去蔡家坡玩,当时蔡阿龙一伙五、六个人坐出租车到李伟家,李伟与李海龙让她和张某某去当小姐,她俩不愿意,李海龙就扇了张某某一个耳光,她俩还是不愿意,他们就叫了两辆出租车硬是将她和张某某连夜拉到宁夏“情缘”歌舞厅,到固原后开始她俩一直不愿卖淫,见耀武说如果不行,便给她破处,她没办法就开始坐台,她俩共在固原呆了一个星期多,她和客人发生过3、4次性关系,能挣一千多块钱,老板也没有给她们钱,因为她和张某某刚去的时候,李海龙从老板手中将钱借走了,她俩后面挣的钱老板都扣了。带她和张某某去宁夏固原的人有李伟、李海龙、高某某、见耀武等人,其他人不认识。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情缘歌舞厅服务生,2008年10月份一天早晨7时许,他在舞厅睡觉,杨某带着两个女娃还有四个男的,说要见老板,让女娃卖淫,老板问那两个女娃是否愿意,那两个女娃说愿意就留下了。后李海龙向老板借了5000元钱并说让那两个女娃随后挣钱还账,之后舞厅就开始安排那两个女娃坐台。
4、同案犯见耀武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一天,他伙同李伟(李飞)、李海龙、高某某(五星村一组)、高某某(五星村三组)五人将蔡阿龙所带两个女娃张某某、吕某某从蔡家坡带到李伟家中进行殴打,后五人乘车拉上两个女娃在虢镇接上一个叫杨某的女人后连夜赶往宁夏固原,由杨某将他们五人及两个女娃带至张敏经营情缘歌舞厅,后他们五人将两个女娃放到歌舞厅让卖淫挣钱。
5、同案犯李伟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份一天,他伙同见耀武、李海龙、高某某(五星村一组)、高某某(五星村三组)在蔡家坡将张某某、吕某某骗到其家中进行殴打,后五人伙同杨某将两女娃带至宁夏固原情缘歌舞厅卖淫,并用卖淫收入归还他们向老板的借款。
6、同案犯李海龙供述证实,2008年10月26日下午5时许,他、见耀武、李伟(李飞)、高某某(五星村一组)在蔡家坡碰见蔡阿龙、吕某某、张某某,随后他们就乘出租车将张某某、吕某某拉至李伟家中,李伟和他对两个女娃说去当小姐挣钱,并做她俩工作,期间,李伟让他打张某某,他就在张某某脸上扇了一把掌,当晚他们叫了两辆出租车将张某某、吕某某拉上在虢镇接上杨某后直接往宁夏固原赶,到了情缘歌舞厅后,老板张敏和杨某、李伟谈钱,后老板给李伟5000元,见耀武、他和张某某、吕某某留在歌舞厅,张某某和吕某某就开始坐台(卖淫)挣钱,在歌舞厅他给张某某起的名字叫“静静”、给吕某某起的名字叫“欢欢”。
7、同案犯高某某(五星村一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一天,他、见耀武、李伟(李飞)、蔡阿龙、温玉强、李海龙将两个女娃带到李伟家中,几人事先说好以处对象为名叫女娃当小姐挣钱,李伟和见耀武在房子给两个女娃说事,后连夜晚他们坐两辆出租车在虢镇接上杨某后一起到宁夏固原情缘歌舞厅,老板叫张敏,他们从老板张敏处借5000元,条件是让张某某和吕某某在歌舞厅坐台挣钱还借款。
8、同案犯张红霞(张敏)供述证实,她曾用名叫张敏,在宁夏固原开“情缘酒吧”,2008年10月中旬一天早上7时许,杨某领着两个十五六岁的女孩,三个男娃到她的店里,说让上班(卖淫)。她问两个女孩是否愿意,两个女孩都表示愿意,李海龙(李强)向她借5000元,并提出让女孩卖淫还她借款,李伟、杨某拿了钱走了,李海龙(李强)、见耀武(蔡小武)还留在店里,后她就安排两个女孩一个叫“静静”(张某某)、一个叫欢欢(吕某某)卖淫。她收取“台费”,从中渔利。
9、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五星村三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份一天,他和李伟(李飞)、见耀武、李海龙、高某某(五星村一组)在一起玩,蔡阿龙叫来一个叫蕊蕊(张某某)、一个叫胖女(吕某某)的两个女娃,他们就带这两个女娃到李伟家,让两个女娃去做小姐,那两个女娃不同意,后他们五个连夜晚在虢镇接了一个女的,将那两个女娃送到宁夏固原一个歌舞厅从事卖淫活动,李伟给了他100元作为酬劳费。
第二宗事实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2008年11月8日下午6时许,李伟给她打电话说过生日,要她去蔡家坡,李伟和三飞(五星三组高某某)叫了辆出租车把她拉到诸葛亮庙叫她下车,她不下车返回时三飞让司机将车开至沙树林,李伟(李飞)让她到汉中当小姐挣钱,她不愿意,三飞(高某某,五星三组)听后在她脸上扇了几下,她当时害怕就哭了,三飞又用皮带抽她,迫不得己她只好答应去,晚上十时许,李伟和三飞将她从蔡家坡拉往宁夏固原情缘歌舞厅,因她不愿意去“坐台”往出走时,见耀武就用一根木条在她头左侧和右侧各打了一下,李海龙用塑料盆在她头上打了一下,盆都打碎了,李伟又在她鼻子上打了两下,当时鼻血都留下来,她见不停地打她,就说愿意,到了下午四时,歌舞厅老板张敏(张红霞)叫他到红宝宾馆535室或530室,她和一个中年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后老板来接她时,那人给老板一沓子一百元,第二天十时他们在固原的其他人就返回了岐山,在火车上高某某(五星村一组)将手机还给了她。
2、同案犯李伟供述证实,他以前从张敏手中借了7000多元,依靠前面几个女娃坐台还账有点慢。2008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他和高某某(五星村三组)在蔡家坡下火车后给杨某某打了个电话,谎称过生日约杨某某到蔡家坡玩,杨某某不同意,他和高某某不死心又打车到岐山找杨某某,说了一阵话,约她到蔡家坡来玩,天快黑时,杨某某来蔡家坡和他们见面,他叫辆出租车将杨某某拉到渭河桥南处,他让司机将车开到渭河堤畔的一处小树林跟前,他和高某某将杨某某叫下车,高某某劝杨某某去当小姐,杨某某不同意,高某某连续抽了杨某某几个耳光,杨某某哭着答应当小姐。当晚21时许,他、高某某、杨某某租车到宁夏固原,将杨某某带到张敏歌舞厅,见耀武、李海龙期间因杨某某不同意坐台卖淫,又用脸盆和木条打了杨某某,威逼杨某某将身上的钱全部掏出交给李海龙,后杨某某被安排卖淫。
3、同案犯见耀武供述证实,2008年11月初的一天,李伟、高某某(五星村三组)将杨某某带到固原张敏歌舞厅让杨某某坐台,杨某某不愿意,他很生气,就打开房门说不愿意就回,杨某某没有看来事下,傻乎乎的往外走,李海龙撵出去拾了个木板条在杨某某头上打了两下,他也追出来拿了个塑料盆在女娃头上砸了一下,将盆子摔碎了,李海龙又抽了那女娃几巴掌,李伟用湿毛巾在女孩脸上抽了几下,女娃哭着说愿意坐台,后杨某某就卖淫了,挣的钱用于还账了。
4、同案犯蔡阿龙供述证实,2008年11月初的一天,李伟、高某某(五星村三组)将杨某某领到宁夏固原情缘歌舞厅,杨某某不愿意在情缘歌舞厅上班卖淫,见耀武、李伟、李海龙给杨某某做工作,因他和杨某某以前认识,不便出面,就到隔壁房间去了,过了一会儿,他听到打架的声音,就过去看,见杨某某头破了,杨某某被逼答应做小姐,后杨某某向他求助让带她离开固原,并说身上有钱,他没答应,并将此情况向见耀武说了,见耀武让他把杨某某叫到房间来,当时房间有见耀武、李飞、李海龙、高某某(五星村三组)张某某、吕某某,李海龙打了杨某某几巴掌,见耀武用皮带在杨某某身上抽了数下,并拿了一把二十公分长的刀子逼杨某某把身上的钱全部掏光,杨某某被吓住了,被逼迫答应不跑了并坐台,第二天,杨某某挣了2000元还张敏的账。
5、同案犯张红霞供述证实,2008年11月初的一天,李伟(李飞)和另外两个小伙领来一个女娃,李海龙(李强)说,那女娃是处女,领上来破处,破处后他们就领走到别处上班,过了两天,店里来了一年男子,问店里有没有处女,她就将那个女娃介绍给那个中年人,那男子就将女娃领走了,给了她2200元,他给李海龙他们给了2000元,他留了200元的介绍费,李海龙又将这2000元给她还账了。
6、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五星村三组,又名高三飞)供述证实,2008年11月8日,李伟给一个女娃打电话说过生日,让她过来玩,天快黑时,那个女娃到蔡家坡来,李伟叫来出租车,将那女娃拉到渭河桥南西边一片树林旁,劝那女娃去当小姐,那女娃不同意,李伟让他打,他就抽下自己的皮带,在那女娃身上抽了两下,那女娃被打哭了,后他俩租车就把女娃带到宁夏固原那个情缘歌舞厅,交给了见耀武、李海龙一伙,当时快凌晨四点了,那个女娃不愿当小姐要走,被见耀武用塑料盆打破了头,最后那个女娃留在了歌舞厅从事卖淫活动。
本案的综合证据: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登记受理的事实。
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又名高三飞,男,出生于1989年9月11日,家住岐山县五丈原镇五星村三组72号。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于2008年11月13日逃跑,2009年5月13日上网追逃。
4、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的事实。
5、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宝刑一初字第03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12月18日,见耀武因犯强迫卖淫罪、引诱妇女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李伟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高某某(五星村一组)因犯强迫卖淫罪、盗窃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李海龙因犯强迫卖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蔡阿龙因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张红霞因犯容留妇女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牛坤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以上证据,经一、二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且属强迫多人卖淫,应依法惩处。对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及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提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二次强迫三人卖淫,属多人多次,原审对其量刑畸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意见和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二次强迫三人卖淫,属强迫多人卖淫,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高某某减轻处罚正确,但减轻幅度过大,导致量刑畸轻,依法应予纠正。故抗诉意见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审被告人高某某辩称在第二宗犯罪中没有殴打被害人的理由,经查,其在第二宗犯罪中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李伟等人供述及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在案证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不当。故根据本案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岐山县人民法院院(2014)岐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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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宝中刑一终字第00006号
抗诉机关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又名高三飞,男,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岐山县。2009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强迫、介绍卖淫罪被岐山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4年4月29日被岐山县公安局抓获后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岐山县看守所。
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4)岐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强亮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08年10月下旬,被告人高某某(五丈原五星村三组)伙同见耀武、李海龙、李伟、高某某(五丈原五星村一组)(以上四人均已判处)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迫张某某(1992年11月21日出生),吕某某(1993年4月27日出生)到宁夏固原市张红霞(已判决)经营的“情缘歌舞厅”从事卖淫活动。二、2008年11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李伟(已判决)以过生日为名将杨某某(1992年9月26日出生)诱骗到蔡家坡,后带至渭河滩树林内,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迫杨某某答应卖淫,当晚,三人乘车到宁夏固原市张红霞经营的“情缘歌舞厅”与见耀武、李海龙、蔡阿龙(三人已判决)汇合后,再次对杨某某实施暴力殴打,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高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某二次强迫三人卖淫,属多人多次,原审对其量刑畸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提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某二次强迫三人卖淫,属多人多次,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本案的被害人在案发时均属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大。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辩称,他在第二宗犯罪中没有殴打被害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强迫卖淫的犯罪事实清楚、正确,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宗事实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08年10月下旬的一天,她和蔡阿龙、见耀武、李伟、高某某、李海龙一起到了李伟家玩,李伟叫她去当小姐,她不愿意,李海龙在她嘴上扇了一巴掌,她没有办法就答应了。当天她就和吕某某、杨某、李伟、李海龙、见耀武坐出租车到了宁夏固原市“情缘歌舞厅”,后老板张敏(张红霞)就和杨某、李伟谈价,李伟给张敏说有事要用钱,先借了张敏5000元就和张敏返回了蔡家坡,第二天李海龙就给她和吕某某起了化名,给她起的化名叫静静,吕某某叫欢欢,让她们卖淫,她在“情缘歌舞厅”能卖淫十几次,每次小费100元,老板收30元,包夜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每次小费200元,老板收100元。剩下的小费都交给老板张敏还账了。她每次外出李海龙都跟着。
2、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证实,2008年10月底一天,她去蔡家坡玩,当时蔡阿龙一伙五、六个人坐出租车到李伟家,李伟与李海龙让她和张某某去当小姐,她俩不愿意,李海龙就扇了张某某一个耳光,她俩还是不愿意,他们就叫了两辆出租车硬是将她和张某某连夜拉到宁夏“情缘”歌舞厅,到固原后开始她俩一直不愿卖淫,见耀武说如果不行,便给她破处,她没办法就开始坐台,她俩共在固原呆了一个星期多,她和客人发生过3、4次性关系,能挣一千多块钱,老板也没有给她们钱,因为她和张某某刚去的时候,李海龙从老板手中将钱借走了,她俩后面挣的钱老板都扣了。带她和张某某去宁夏固原的人有李伟、李海龙、高某某、见耀武等人,其他人不认识。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情缘歌舞厅服务生,2008年10月份一天早晨7时许,他在舞厅睡觉,杨某带着两个女娃还有四个男的,说要见老板,让女娃卖淫,老板问那两个女娃是否愿意,那两个女娃说愿意就留下了。后李海龙向老板借了5000元钱并说让那两个女娃随后挣钱还账,之后舞厅就开始安排那两个女娃坐台。
4、同案犯见耀武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一天,他伙同李伟(李飞)、李海龙、高某某(五星村一组)、高某某(五星村三组)五人将蔡阿龙所带两个女娃张某某、吕某某从蔡家坡带到李伟家中进行殴打,后五人乘车拉上两个女娃在虢镇接上一个叫杨某的女人后连夜赶往宁夏固原,由杨某将他们五人及两个女娃带至张敏经营情缘歌舞厅,后他们五人将两个女娃放到歌舞厅让卖淫挣钱。
5、同案犯李伟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份一天,他伙同见耀武、李海龙、高某某(五星村一组)、高某某(五星村三组)在蔡家坡将张某某、吕某某骗到其家中进行殴打,后五人伙同杨某将两女娃带至宁夏固原情缘歌舞厅卖淫,并用卖淫收入归还他们向老板的借款。
6、同案犯李海龙供述证实,2008年10月26日下午5时许,他、见耀武、李伟(李飞)、高某某(五星村一组)在蔡家坡碰见蔡阿龙、吕某某、张某某,随后他们就乘出租车将张某某、吕某某拉至李伟家中,李伟和他对两个女娃说去当小姐挣钱,并做她俩工作,期间,李伟让他打张某某,他就在张某某脸上扇了一把掌,当晚他们叫了两辆出租车将张某某、吕某某拉上在虢镇接上杨某后直接往宁夏固原赶,到了情缘歌舞厅后,老板张敏和杨某、李伟谈钱,后老板给李伟5000元,见耀武、他和张某某、吕某某留在歌舞厅,张某某和吕某某就开始坐台(卖淫)挣钱,在歌舞厅他给张某某起的名字叫“静静”、给吕某某起的名字叫“欢欢”。
7、同案犯高某某(五星村一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一天,他、见耀武、李伟(李飞)、蔡阿龙、温玉强、李海龙将两个女娃带到李伟家中,几人事先说好以处对象为名叫女娃当小姐挣钱,李伟和见耀武在房子给两个女娃说事,后连夜晚他们坐两辆出租车在虢镇接上杨某后一起到宁夏固原情缘歌舞厅,老板叫张敏,他们从老板张敏处借5000元,条件是让张某某和吕某某在歌舞厅坐台挣钱还借款。
8、同案犯张红霞(张敏)供述证实,她曾用名叫张敏,在宁夏固原开“情缘酒吧”,2008年10月中旬一天早上7时许,杨某领着两个十五六岁的女孩,三个男娃到她的店里,说让上班(卖淫)。她问两个女孩是否愿意,两个女孩都表示愿意,李海龙(李强)向她借5000元,并提出让女孩卖淫还她借款,李伟、杨某拿了钱走了,李海龙(李强)、见耀武(蔡小武)还留在店里,后她就安排两个女孩一个叫“静静”(张某某)、一个叫欢欢(吕某某)卖淫。她收取“台费”,从中渔利。
9、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五星村三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份一天,他和李伟(李飞)、见耀武、李海龙、高某某(五星村一组)在一起玩,蔡阿龙叫来一个叫蕊蕊(张某某)、一个叫胖女(吕某某)的两个女娃,他们就带这两个女娃到李伟家,让两个女娃去做小姐,那两个女娃不同意,后他们五个连夜晚在虢镇接了一个女的,将那两个女娃送到宁夏固原一个歌舞厅从事卖淫活动,李伟给了他100元作为酬劳费。
第二宗事实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2008年11月8日下午6时许,李伟给她打电话说过生日,要她去蔡家坡,李伟和三飞(五星三组高某某)叫了辆出租车把她拉到诸葛亮庙叫她下车,她不下车返回时三飞让司机将车开至沙树林,李伟(李飞)让她到汉中当小姐挣钱,她不愿意,三飞(高某某,五星三组)听后在她脸上扇了几下,她当时害怕就哭了,三飞又用皮带抽她,迫不得己她只好答应去,晚上十时许,李伟和三飞将她从蔡家坡拉往宁夏固原情缘歌舞厅,因她不愿意去“坐台”往出走时,见耀武就用一根木条在她头左侧和右侧各打了一下,李海龙用塑料盆在她头上打了一下,盆都打碎了,李伟又在她鼻子上打了两下,当时鼻血都留下来,她见不停地打她,就说愿意,到了下午四时,歌舞厅老板张敏(张红霞)叫他到红宝宾馆535室或530室,她和一个中年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后老板来接她时,那人给老板一沓子一百元,第二天十时他们在固原的其他人就返回了岐山,在火车上高某某(五星村一组)将手机还给了她。
2、同案犯李伟供述证实,他以前从张敏手中借了7000多元,依靠前面几个女娃坐台还账有点慢。2008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他和高某某(五星村三组)在蔡家坡下火车后给杨某某打了个电话,谎称过生日约杨某某到蔡家坡玩,杨某某不同意,他和高某某不死心又打车到岐山找杨某某,说了一阵话,约她到蔡家坡来玩,天快黑时,杨某某来蔡家坡和他们见面,他叫辆出租车将杨某某拉到渭河桥南处,他让司机将车开到渭河堤畔的一处小树林跟前,他和高某某将杨某某叫下车,高某某劝杨某某去当小姐,杨某某不同意,高某某连续抽了杨某某几个耳光,杨某某哭着答应当小姐。当晚21时许,他、高某某、杨某某租车到宁夏固原,将杨某某带到张敏歌舞厅,见耀武、李海龙期间因杨某某不同意坐台卖淫,又用脸盆和木条打了杨某某,威逼杨某某将身上的钱全部掏出交给李海龙,后杨某某被安排卖淫。
3、同案犯见耀武供述证实,2008年11月初的一天,李伟、高某某(五星村三组)将杨某某带到固原张敏歌舞厅让杨某某坐台,杨某某不愿意,他很生气,就打开房门说不愿意就回,杨某某没有看来事下,傻乎乎的往外走,李海龙撵出去拾了个木板条在杨某某头上打了两下,他也追出来拿了个塑料盆在女娃头上砸了一下,将盆子摔碎了,李海龙又抽了那女娃几巴掌,李伟用湿毛巾在女孩脸上抽了几下,女娃哭着说愿意坐台,后杨某某就卖淫了,挣的钱用于还账了。
4、同案犯蔡阿龙供述证实,2008年11月初的一天,李伟、高某某(五星村三组)将杨某某领到宁夏固原情缘歌舞厅,杨某某不愿意在情缘歌舞厅上班卖淫,见耀武、李伟、李海龙给杨某某做工作,因他和杨某某以前认识,不便出面,就到隔壁房间去了,过了一会儿,他听到打架的声音,就过去看,见杨某某头破了,杨某某被逼答应做小姐,后杨某某向他求助让带她离开固原,并说身上有钱,他没答应,并将此情况向见耀武说了,见耀武让他把杨某某叫到房间来,当时房间有见耀武、李飞、李海龙、高某某(五星村三组)张某某、吕某某,李海龙打了杨某某几巴掌,见耀武用皮带在杨某某身上抽了数下,并拿了一把二十公分长的刀子逼杨某某把身上的钱全部掏光,杨某某被吓住了,被逼迫答应不跑了并坐台,第二天,杨某某挣了2000元还张敏的账。
5、同案犯张红霞供述证实,2008年11月初的一天,李伟(李飞)和另外两个小伙领来一个女娃,李海龙(李强)说,那女娃是处女,领上来破处,破处后他们就领走到别处上班,过了两天,店里来了一年男子,问店里有没有处女,她就将那个女娃介绍给那个中年人,那男子就将女娃领走了,给了她2200元,他给李海龙他们给了2000元,他留了200元的介绍费,李海龙又将这2000元给她还账了。
6、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五星村三组,又名高三飞)供述证实,2008年11月8日,李伟给一个女娃打电话说过生日,让她过来玩,天快黑时,那个女娃到蔡家坡来,李伟叫来出租车,将那女娃拉到渭河桥南西边一片树林旁,劝那女娃去当小姐,那女娃不同意,李伟让他打,他就抽下自己的皮带,在那女娃身上抽了两下,那女娃被打哭了,后他俩租车就把女娃带到宁夏固原那个情缘歌舞厅,交给了见耀武、李海龙一伙,当时快凌晨四点了,那个女娃不愿当小姐要走,被见耀武用塑料盆打破了头,最后那个女娃留在了歌舞厅从事卖淫活动。
本案的综合证据: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登记受理的事实。
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又名高三飞,男,出生于1989年9月11日,家住岐山县五丈原镇五星村三组72号。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于2008年11月13日逃跑,2009年5月13日上网追逃。
4、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的事实。
5、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宝刑一初字第03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12月18日,见耀武因犯强迫卖淫罪、引诱妇女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李伟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高某某(五星村一组)因犯强迫卖淫罪、盗窃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李海龙因犯强迫卖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蔡阿龙因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张红霞因犯容留妇女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牛坤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以上证据,经一、二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且属强迫多人卖淫,应依法惩处。对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及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提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二次强迫三人卖淫,属多人多次,原审对其量刑畸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意见和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二次强迫三人卖淫,属强迫多人卖淫,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高某某减轻处罚正确,但减轻幅度过大,导致量刑畸轻,依法应予纠正。故抗诉意见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审被告人高某某辩称在第二宗犯罪中没有殴打被害人的理由,经查,其在第二宗犯罪中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李伟等人供述及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在案证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不当。故根据本案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岐山县人民法院院(2014)岐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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