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朱XX,女,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毛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XX,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丁某霄,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朱XX诉原审被告人侯XX重婚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温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XX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自诉人朱XX、被告人侯XX均不服,自诉人朱XX以侯XX的行为对自己和子女造成巨大伤害,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侯XX以其没有重婚犯罪的故意和重婚的事实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诉讼代理人毛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XX,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丁某霄,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朱XX诉原审被告人侯XX重婚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温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XX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自诉人朱XX、被告人侯XX均不服,自诉人朱XX以侯XX的行为对自己和子女造成巨大伤害,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侯XX以其没有重婚犯罪的故意和重婚的事实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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