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集宗俱乐部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摩托车进口贸易和研发的小规模公司。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重庆海关缉私局立案,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于3月21日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实际负责人被抓,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智豪委托
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实际参与该公司的经营,也没有实际出资。在公司实际负责人被抓的情况之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从网上查询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专业所,专程到我所来咨询。经过智豪律师了解案情,详细地介绍了相关规定,黎某遂决定委托我所律师为重庆集宗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辩护律师。
由于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到承办单位交了所函和委托书,并进行了阅卷。了解到案件的情况如下:2013年以来,重庆集宗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宗公司)在委托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进口意大利某摩托车过程中,采取拆分实际订货金额、隐匿部分货款低价申报的方式逃税。期间,集宗公司业务员被告人骆某经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谈某同意,负责将实际订单金额按比例拆分为“货款”和“升级服务费”,并分别制作两套合同、发票交给进出口公司委托其垫付外汇,报关时只将货款合同交给进出口公司负责报送的人员向海关申报纳税,对“升级服务费”金额隐匿不报。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集宗公司以上述方式共计走私进口意大利某摩托车47台。由于对以上事实有证据证实,涉案摩托车数量也没有争议。只是这个涉案金额问题,计税问题。智豪律师多次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争取较为有利的起诉。
智豪律师辩护情节,一审判处罚金
在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多次与承办人沟通意见。
经过团队讨论,智豪律师为重庆集宗俱乐部有限公司作罪轻辩护。对本案认定的数量,从证据的角度进行了辩护。辩护人在交换意见和法庭上,重点提到没有销售的部分摩托车,不涉及偷税的问题,不应计入。而本案之中,对公司,也提出量刑情节的问题。
在法庭上,智豪律师为重庆集宗俱乐部有限公司辩护,该公司长期合法经营,虽然在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仍然承担了应尽的社会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应负刑事责任,应承担罚金,但考虑公司较小,经营本身困难,适当判处。公司诉讼代表人黎某对庭审效果满意。在辩护完后,智豪律师提交类似案件的案例供法官参考。
办理结果:法院根据本案证据,判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公司实际负责人被抓,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智豪委托
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实际参与该公司的经营,也没有实际出资。在公司实际负责人被抓的情况之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从网上查询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专业所,专程到我所来咨询。经过智豪律师了解案情,详细地介绍了相关规定,黎某遂决定委托我所律师为重庆集宗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辩护律师。
由于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到承办单位交了所函和委托书,并进行了阅卷。了解到案件的情况如下:2013年以来,重庆集宗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宗公司)在委托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进口意大利某摩托车过程中,采取拆分实际订货金额、隐匿部分货款低价申报的方式逃税。期间,集宗公司业务员被告人骆某经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谈某同意,负责将实际订单金额按比例拆分为“货款”和“升级服务费”,并分别制作两套合同、发票交给进出口公司委托其垫付外汇,报关时只将货款合同交给进出口公司负责报送的人员向海关申报纳税,对“升级服务费”金额隐匿不报。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集宗公司以上述方式共计走私进口意大利某摩托车47台。由于对以上事实有证据证实,涉案摩托车数量也没有争议。只是这个涉案金额问题,计税问题。智豪律师多次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争取较为有利的起诉。
智豪律师辩护情节,一审判处罚金
在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多次与承办人沟通意见。
经过团队讨论,智豪律师为重庆集宗俱乐部有限公司作罪轻辩护。对本案认定的数量,从证据的角度进行了辩护。辩护人在交换意见和法庭上,重点提到没有销售的部分摩托车,不涉及偷税的问题,不应计入。而本案之中,对公司,也提出量刑情节的问题。
在法庭上,智豪律师为重庆集宗俱乐部有限公司辩护,该公司长期合法经营,虽然在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仍然承担了应尽的社会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应负刑事责任,应承担罚金,但考虑公司较小,经营本身困难,适当判处。公司诉讼代表人黎某对庭审效果满意。在辩护完后,智豪律师提交类似案件的案例供法官参考。
办理结果:法院根据本案证据,判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龙某涉嫌盗窃摩托车价值2万余元,智豪律师依法为其争取取保候审成功
- · 肖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律师辩护获不起诉
- · 龙某盗窃摩托车价值2万余元,经智豪律师辩护成功缓刑
- · 古某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达150万余元,智豪成功辩护获缓刑
- · 刘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涉案金额6万余元,经智豪律师辩护撤销案件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