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28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在公交枢纽站附近,将被害人拿在手上正在打电话的一部玫瑰金iphone6手机抢走后逃离,并约定被害人拿钱赎回,接到报警后民警在公交枢纽站将被告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因黄某被刑拘时其家属未接收到刑拘通知书,黄某家属知道黄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已经侦查终结。智豪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尽快着手辩护工作:
第一,智豪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黄某,并前往检察院查阅全案证据材料。
第二,考虑到本案系侵犯财产类、有被害人的案件,经过智豪团队集体研究,认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量刑将有一定帮助。随后,承办律师征得公诉人的同意,由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希望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的谅解。最终,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第三,智豪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黄某曾志愿服兵役两年,且服兵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于是,智豪律师要求黄某家属将相关材料准备好,一并提交检察院和法院。
第四,根据智豪律师的引导,黄某家属在其村委会取得了黄某平时表现良好的品格证据以及参加入伍的证明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与公诉人交换意见后,希望公诉人能够尽快将案件起诉至法院,黄某及其家属也希望本案能够尽快有个结果。
一周之后,本案被起诉至法院。
考虑到本案定性存在抢劫罪和抢夺罪的争议,虽然检察院以抢夺罪起诉,但是也不排除法院发现本案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认定抢劫罪。所以,智豪律师一方面准备了抢夺罪的罪行辩护方面,另一方面认罪准备了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分辩护。
庭审中,智豪律师提出,被告人黄某涉嫌犯抢夺罪,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黄某人身危险性较小,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不良影响,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高勇宣告缓刑。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在公交枢纽站抢夺他人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尽管被告人没能被宣告缓刑,但是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赞同,也衷心感谢智豪律师为此付出的努力。
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28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在公交枢纽站附近,将被害人拿在手上正在打电话的一部玫瑰金iphone6手机抢走后逃离,并约定被害人拿钱赎回,接到报警后民警在公交枢纽站将被告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因黄某被刑拘时其家属未接收到刑拘通知书,黄某家属知道黄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已经侦查终结。智豪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尽快着手辩护工作:
第一,智豪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黄某,并前往检察院查阅全案证据材料。
第二,考虑到本案系侵犯财产类、有被害人的案件,经过智豪团队集体研究,认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量刑将有一定帮助。随后,承办律师征得公诉人的同意,由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希望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的谅解。最终,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第三,智豪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黄某曾志愿服兵役两年,且服兵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于是,智豪律师要求黄某家属将相关材料准备好,一并提交检察院和法院。
第四,根据智豪律师的引导,黄某家属在其村委会取得了黄某平时表现良好的品格证据以及参加入伍的证明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与公诉人交换意见后,希望公诉人能够尽快将案件起诉至法院,黄某及其家属也希望本案能够尽快有个结果。
一周之后,本案被起诉至法院。
考虑到本案定性存在抢劫罪和抢夺罪的争议,虽然检察院以抢夺罪起诉,但是也不排除法院发现本案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认定抢劫罪。所以,智豪律师一方面准备了抢夺罪的罪行辩护方面,另一方面认罪准备了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分辩护。
庭审中,智豪律师提出,被告人黄某涉嫌犯抢夺罪,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黄某人身危险性较小,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不良影响,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高勇宣告缓刑。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在公交枢纽站抢夺他人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尽管被告人没能被宣告缓刑,但是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赞同,也衷心感谢智豪律师为此付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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