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龙某,重庆万州区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龙某受朋友罗某的邀约,在3月与罗某一起盗窃了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贝纳利牌摩托车,使用龙某的汽车将摩托车运至他处,由罗某保管使用。龙某于4月被捉获,同日龙某协助公安机关捉获罗某。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摩托车。
二、接受委托:
4月19日,龙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龙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龙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龙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经与龙某的沟通,智豪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将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就本案取保候审问题、盗窃金额认定问题、争取缓刑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征求智豪团队的意见。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1. 取保候审
智豪律师在会见龙某后,至承办公安机关交换意见,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根据律师了解的情况,公安机关目前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被盗摩托车因需进行价格鉴定,还未发还给被害人,具体盗窃金额认定要以鉴定意见为准。因此,在目前案件金额尚不明确的情况下,龙某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于第二日书面答复辩护人对龙某不予取保候审。
后鉴定意见已经做出,认定摩托车价值为21397元。辩护律师再次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认为虽然本案盗窃金额较大,但龙某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较轻,摩托车已追回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侦查机关在审查后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在侦查阶段即对龙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 争取缓刑
智豪律师在侦查阶段多次前往某区会见龙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在龙某被取保后多次与龙某沟通案件进展。
在公诉阶段,公诉人在与智豪律师沟通中称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也认罪,将尽快起诉到法院,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法院审理阶段,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决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庭审中,智豪律师提出,龙某在本案中作用较轻,应认定为从犯,且具有立功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龙某系初犯,且无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龙某当庭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龙某,重庆万州区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龙某受朋友罗某的邀约,在3月与罗某一起盗窃了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贝纳利牌摩托车,使用龙某的汽车将摩托车运至他处,由罗某保管使用。龙某于4月被捉获,同日龙某协助公安机关捉获罗某。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摩托车。
二、接受委托:
4月19日,龙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龙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龙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龙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经与龙某的沟通,智豪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将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就本案取保候审问题、盗窃金额认定问题、争取缓刑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征求智豪团队的意见。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1. 取保候审
智豪律师在会见龙某后,至承办公安机关交换意见,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根据律师了解的情况,公安机关目前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被盗摩托车因需进行价格鉴定,还未发还给被害人,具体盗窃金额认定要以鉴定意见为准。因此,在目前案件金额尚不明确的情况下,龙某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于第二日书面答复辩护人对龙某不予取保候审。
后鉴定意见已经做出,认定摩托车价值为21397元。辩护律师再次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认为虽然本案盗窃金额较大,但龙某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较轻,摩托车已追回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侦查机关在审查后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在侦查阶段即对龙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 争取缓刑
智豪律师在侦查阶段多次前往某区会见龙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在龙某被取保后多次与龙某沟通案件进展。
在公诉阶段,公诉人在与智豪律师沟通中称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也认罪,将尽快起诉到法院,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法院审理阶段,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决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庭审中,智豪律师提出,龙某在本案中作用较轻,应认定为从犯,且具有立功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龙某系初犯,且无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龙某当庭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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