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周某,女,在与酒吧认识的陌生男子开房发生关系后,盗窃该男子黄金坠子和现金800余元,经鉴定机构对被盗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后,指控周某盗窃金额合计4000余元。后周某被某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盗窃罪为由予以刑事立案并拘留。
二、律师辩护
周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了智豪律师担任周某的辩护人。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周某。因周某已经被执行逮捕,智豪律师为了再次提请变更强制措施,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智豪律师分别从周某的行为性质、情节轻微,不具备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周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易于教育改造,从避免交叉感染角度考虑,对周某不宜羁押。
三、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予以撤案。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某,女,在与酒吧认识的陌生男子开房发生关系后,盗窃该男子黄金坠子和现金800余元,经鉴定机构对被盗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后,指控周某盗窃金额合计4000余元。后周某被某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盗窃罪为由予以刑事立案并拘留。
二、律师辩护
周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了智豪律师担任周某的辩护人。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周某。因周某已经被执行逮捕,智豪律师为了再次提请变更强制措施,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智豪律师分别从周某的行为性质、情节轻微,不具备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周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易于教育改造,从避免交叉感染角度考虑,对周某不宜羁押。
三、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予以撤案。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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