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龙某,男,重庆人,现居住重庆某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龙某受朋友邀约,共同盗窃一辆摩托车,价值2万余元,后龙某被公安机关捉获,龙某带领公安民警捉获同案人员。二、律师辩护:
2016年4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龙某家属委托后,智豪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龙某,向龙某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首次取保候审因案件正在侦查,价格鉴定结论未出等原因不予取保。后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再次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提交相关品格证据,证明龙某无社会危害性。侦查机关在审查后同意对龙某取保候审。
三、案件结果:
经研究,侦察机关同意智豪律师意见,认为龙某无社会危害性,决定龙某于2016年5月X日取保候审,当日释放。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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