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古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浙江某市海关辑私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古某于2014年在淘宝网上经营代购业务时结识经营香烟生意的李某(另案处理),后古某与李某商定,由古某在美国的朋友邮寄香烟至国内的方式走私香烟。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古某收到李某支付的烟款后,通知其美国的朋友邮寄李某指定品牌和数量的香烟给李某。期间,古某伙同李某非法走私入境香烟货物价值人民币669294元,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1558393.71元。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古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接受委托
古某的妻子通过司法系统的朋友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且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律所后,慕名前来。智豪律师在听取其家属介绍的案情后,参照已承办的类似案例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给古某家属进行了此类案件如何有效提供法律帮助的分析和评估。其家属被智豪所专业的办案技巧所信服,当场决定委托智豪律所代理古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的辩护工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通过阅卷及多次与古某会见后,对该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为了能更好的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也为了践行“团队办案、集体智慧”的智豪律所特色办案制度,智豪律师将该案提交每周团队会议上进行讨论。智豪律师用多媒体的方式先向全体律师全面展示了案件情况,然后提出了本案的重点讨论问题。首先,全体律师围绕着古某在本案所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从犯地位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其次,就涉案偷逃税数额部分,曾经代理过类似案件的律师从如何审核海关的偷逃税核价证明书,从中找出有利于嫌疑人的情节等方面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最后,全体律师还就量刑方面争取有利情节给予了众多的建议。经过长达1个小时左右的激烈讨论,古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方案基本形成。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浙江某市看守所会见了古某,通过会见古某,智豪律师了解到古某是受他人邀约参与的走私,他在其中实际上只是起到居间介绍的作用,情节较轻微,本身又无前科劣迹,属初次犯罪。基于以上古某所具有的情节,智豪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侦查机关以该案案情重大,尚有其他嫌疑人未到案为由,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古某被批捕后,智豪律师未放弃继续努力争取变更古某的强制措施。随着从会见古某的过程中进一步了解到的本案的更多案情,承办律师认为古某属于不是必须被采取羁押措施的对象。为此,从维护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出发,智豪律师向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承办人对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非常重视,智豪律师也多次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承办人沟通交换意见。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提出的意见,将古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古某在某个节日前夕终于回到自己家里,与亲人团聚共渡佳节。
古某被变更强制措施后,智豪律师并未松懈案件的办理。案件在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智豪律师多次从重庆飞到浙江某市检察机关与承办人交换意见,主要围绕着古某在本案中没有实施具体的走私入境行为,是受他人邀约参与犯罪,在整个走私犯罪中处于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等方面进行沟通。期间,由于本案案件材料较多,智豪律师利用周末休息日多次针对本案所指控的犯罪金额,逐笔逐笔审核后又与古某核对,以从中找出证据不足或有误的部分,为以后的辩护准备好方案。同时,智豪律师鉴于古某现在未被羁押的状态,告知其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去寻找立功线索,争取立功情节有利于量刑。
开庭前,智豪律师经多次修改完善依据团队讨论形成的辩护方案,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庭审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庭审材料。庭审中,智豪律师按照既定的辩护方案,提出本次走私犯罪古某是受人邀约参与,非犯罪提起者,也非走私行为的组织、策划者。古某在本次走私行为中所处的是居间介绍人的地位,他不能也无法控制走私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在其中只起到帮助作用。古某没有参与走私的实行行为,也没出资且获利也最少,因此应认定从犯。同时,也指出起诉书认定古某偷逃税款金额的证据存在瑕疵且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支付宝交易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存在交易,但不能证明交易记录中的每一笔交易所涉及的货物都已进入了中国境内,仅凭“出口”的金额是不能确实充分的证明走私货物的价值。在量刑情节方面,承办律师提出古某到案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行为。古某当庭认罪且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小,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庭审后,审判长又主动与智豪律师联系,进一步听取其就本案争议焦点部分的辩护意见。由于本案在当地较有影响,审判长宣布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五、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古某情节轻微,建议从轻判处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古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被告人古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浙江某市海关辑私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古某于2014年在淘宝网上经营代购业务时结识经营香烟生意的李某(另案处理),后古某与李某商定,由古某在美国的朋友邮寄香烟至国内的方式走私香烟。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古某收到李某支付的烟款后,通知其美国的朋友邮寄李某指定品牌和数量的香烟给李某。期间,古某伙同李某非法走私入境香烟货物价值人民币669294元,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1558393.71元。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古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接受委托
古某的妻子通过司法系统的朋友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且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律所后,慕名前来。智豪律师在听取其家属介绍的案情后,参照已承办的类似案例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给古某家属进行了此类案件如何有效提供法律帮助的分析和评估。其家属被智豪所专业的办案技巧所信服,当场决定委托智豪律所代理古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的辩护工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通过阅卷及多次与古某会见后,对该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为了能更好的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也为了践行“团队办案、集体智慧”的智豪律所特色办案制度,智豪律师将该案提交每周团队会议上进行讨论。智豪律师用多媒体的方式先向全体律师全面展示了案件情况,然后提出了本案的重点讨论问题。首先,全体律师围绕着古某在本案所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从犯地位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其次,就涉案偷逃税数额部分,曾经代理过类似案件的律师从如何审核海关的偷逃税核价证明书,从中找出有利于嫌疑人的情节等方面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最后,全体律师还就量刑方面争取有利情节给予了众多的建议。经过长达1个小时左右的激烈讨论,古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方案基本形成。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浙江某市看守所会见了古某,通过会见古某,智豪律师了解到古某是受他人邀约参与的走私,他在其中实际上只是起到居间介绍的作用,情节较轻微,本身又无前科劣迹,属初次犯罪。基于以上古某所具有的情节,智豪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侦查机关以该案案情重大,尚有其他嫌疑人未到案为由,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古某被批捕后,智豪律师未放弃继续努力争取变更古某的强制措施。随着从会见古某的过程中进一步了解到的本案的更多案情,承办律师认为古某属于不是必须被采取羁押措施的对象。为此,从维护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出发,智豪律师向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承办人对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非常重视,智豪律师也多次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承办人沟通交换意见。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提出的意见,将古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古某在某个节日前夕终于回到自己家里,与亲人团聚共渡佳节。
古某被变更强制措施后,智豪律师并未松懈案件的办理。案件在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智豪律师多次从重庆飞到浙江某市检察机关与承办人交换意见,主要围绕着古某在本案中没有实施具体的走私入境行为,是受他人邀约参与犯罪,在整个走私犯罪中处于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等方面进行沟通。期间,由于本案案件材料较多,智豪律师利用周末休息日多次针对本案所指控的犯罪金额,逐笔逐笔审核后又与古某核对,以从中找出证据不足或有误的部分,为以后的辩护准备好方案。同时,智豪律师鉴于古某现在未被羁押的状态,告知其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去寻找立功线索,争取立功情节有利于量刑。
开庭前,智豪律师经多次修改完善依据团队讨论形成的辩护方案,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庭审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庭审材料。庭审中,智豪律师按照既定的辩护方案,提出本次走私犯罪古某是受人邀约参与,非犯罪提起者,也非走私行为的组织、策划者。古某在本次走私行为中所处的是居间介绍人的地位,他不能也无法控制走私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在其中只起到帮助作用。古某没有参与走私的实行行为,也没出资且获利也最少,因此应认定从犯。同时,也指出起诉书认定古某偷逃税款金额的证据存在瑕疵且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支付宝交易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存在交易,但不能证明交易记录中的每一笔交易所涉及的货物都已进入了中国境内,仅凭“出口”的金额是不能确实充分的证明走私货物的价值。在量刑情节方面,承办律师提出古某到案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行为。古某当庭认罪且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小,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庭审后,审判长又主动与智豪律师联系,进一步听取其就本案争议焦点部分的辩护意见。由于本案在当地较有影响,审判长宣布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五、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古某情节轻微,建议从轻判处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古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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