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智豪律师尽责为其辩护轻判

2016-08-1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被告人钱某某,男,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2月8日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刑事拘留,之后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某看守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查明:2006年5月11日,被告人钱某某伙同他人拾夹钳等工具来到重庆某村社的电杆处准备盗剪电线。尔后,由钱某某等人放哨,另一个人爬上电杆,用夹钳将某段10KV高压线剪断,致该线发生接地发电,造成电线杆之间该相导线多处被烧坏,爬上电杆的人当场被电击死亡,并且3901户因线被盗剪当日停电约7小时,合计造成供电局直接经济损失12231.78元。
被告人钱某某作案后一直备受良心地谴责,最后决定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审理中主动将赔偿款12231.78元交到法院。
钱某某主动投案后,钱某某的家人明知钱某某犯了事,但还是希望能尽力为其减轻处罚,并盼望早日与钱某某团聚,于是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他们知道了重庆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唯一一家只做刑案的律师事务所,了解到智豪律所是以集体智慧、团队资源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于是对智豪律所充满了信心,随即便与智豪律所签订了委托。
智豪律所接受委托后,立即为该案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开展工作,认真仔细地多次阅卷,查阅证据。主办律师之后赶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钱某某,详细并有耐心地向钱某某讲解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并进一步向其了解案件事实,与钱某某交换意见。
主办律师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钱某某后,对案情已基本掌握后,组织智豪律所全体律师对本案进行研讨,首先由主办律师简单概述案件事实,再由全所律师各抒己见,主办律师最后将团队研讨的结果总结进辩护策略当中,该辩护策略荟萃了全所各位精英的智慧与经验,从而能够更大程度上的保障被告人钱某某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中,主办律师为减轻被告人钱某某的处罚,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和建议,第一,被告人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第三,被告人钱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第四;被告人钱某某没有前科,系初犯,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智豪律师的愿望,就是希望用一双有力的手臂,托起被告人钱某某心中的希望,让弱者得到帮助,让受害者不致绝望。
经过剑拔弩张的争辩后,本案法官综合分析全案,采纳了智豪律师提出的全部意见,判决被告人钱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钱某某及其家人对此辩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得保障表示感激,并表示能感受到智豪律师不变的仗义执言的心,以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念,对此表示十分得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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