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肖某某,男,重庆人,1982年出生,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10月被刑事拘留。
肖某某与他人共同从国外走私烟酒等物品回国,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接受委托
肖某某涉案被刑拘后,家属十分着急,为了帮助肖某某,家属四处打听,后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做刑事辩护的律所,且办理了大量的走私案件,便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及我所办案的相关流程,家属听后表示信任智豪所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肖某某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肖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也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其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将该案拿到律所团队讨论会进行研究。智豪律师在会上积极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深入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律所资深律师和专家律师也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一致认为肖某某的行为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性,并且本案可从涉案金额和自首、主要作用等方面做出有效辩护。经智豪律师团队的集体献策,成功打开了本案辩护的突破口。
四、律师辩护
1. 积极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会见肖某某后,立即前往侦查机关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辩护律师认为肖某某地位作用较小,人身危险性低,希望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 积极争取不起诉
辩护律师多次前往某区会见肖某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去阅卷,仔细分析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肖某某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偷逃应缴税额的计算有误,不应是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五十余万元,而是十余万元,且肖某某完全是听命行事,只起了次要的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综合而言,肖某某涉案情节很轻微。随后,承办律师与承办检察官交流、沟通意见,希望能对肖某某决定不起诉。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后,承办检察官答复称本案需研究讨论。
五、案件结果
最后,检察院采纳承办律师意见,对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肖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肖某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肖某某,男,重庆人,1982年出生,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10月被刑事拘留。
肖某某与他人共同从国外走私烟酒等物品回国,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接受委托
肖某某涉案被刑拘后,家属十分着急,为了帮助肖某某,家属四处打听,后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做刑事辩护的律所,且办理了大量的走私案件,便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及我所办案的相关流程,家属听后表示信任智豪所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肖某某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肖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也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其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将该案拿到律所团队讨论会进行研究。智豪律师在会上积极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深入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律所资深律师和专家律师也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一致认为肖某某的行为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性,并且本案可从涉案金额和自首、主要作用等方面做出有效辩护。经智豪律师团队的集体献策,成功打开了本案辩护的突破口。
四、律师辩护
1. 积极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会见肖某某后,立即前往侦查机关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辩护律师认为肖某某地位作用较小,人身危险性低,希望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 积极争取不起诉
辩护律师多次前往某区会见肖某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去阅卷,仔细分析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肖某某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偷逃应缴税额的计算有误,不应是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五十余万元,而是十余万元,且肖某某完全是听命行事,只起了次要的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综合而言,肖某某涉案情节很轻微。随后,承办律师与承办检察官交流、沟通意见,希望能对肖某某决定不起诉。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后,承办检察官答复称本案需研究讨论。
五、案件结果
最后,检察院采纳承办律师意见,对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肖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肖某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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