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到法院,才能做诈骗案的无罪辩护吗?

不少家属找到律师时,会问同一句话:律师,能不能等到开庭的时候,好好辩一下?
我们一般会纠正这个想法。刑事案件的辩护,从来不是只在法庭上才开始的。真到了开庭,案件已经经过了侦查、审查起诉两个阶段,卷宗材料定得差不多了,办案机关的判断也基本成型。这时候再想把案子辩成无罪,难度比审前阶段大得多。
一个诈骗案件,真正的高质量辩护窗口,恰恰在法院之前。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把这几个窗口讲清楚。
一、先说一个基本概念:出罪不只是法官的事
很多人以为,一个人有没有罪,是法院说了算。没错,定罪权在法院。但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判,中间还有很长一段路,每一个环节都可能让案件“停下来”。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几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情形一旦查实,案件在任何一个阶段都应当终止,该撤案的撤案,该不起诉的不起诉。
也就是说,“出罪”的大门,从案件一开始就是开着的。问题在于,这扇门不会自动开,得有人去推。
二、侦查阶段的出罪窗口
侦查阶段,也就是公安立案之后、移送检察院之前。这个阶段律师虽然还不能查阅全部卷宗,但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基本案情,更重要的是,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交材料和意见。
这个阶段有三个可能的结果:
第一种,公安主动撤案。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比如查清了所谓“被骗的款项”其实是正常的经济往来,或者证据显示当事人根本没有实施欺骗行为,案件就可能在这个阶段结束。这是最理想的结果,当事人不留案底,程序彻底终止。
第二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对已被拘留的当事人,公安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检察院批捕。如果律师及时提交了不构成犯罪或者无逮捕必要的材料,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就应当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才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人放出来了,后面走向无罪的空间也会大很多。
第三种,侦查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后调整侦查方向。比如原本按诈骗立案,律师提交材料说明这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即使最后没有撤案,也可能促使办案机关更审慎地认定事实。
这里多说一句黄金救援期。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普通案件最长为7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最长可达30日;检察院收到提请后有7天的审查时间。两者相加,普通案件拘留总时长最长为14日,三类特殊案件最长可达37日,这便是业内常说的“黄金37天”。诈骗案件多为多次作案,适用30天提请批捕期限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个阶段案件定性还比较灵活,是提意见、交材料最集中的窗口期,等侦查终结、证据全部固定完毕,再想扭转定性就非常吃力了。
另外还有一个救济渠道值得了解:当事人被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都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第97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请求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依第95条也应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如果案情出现变化,比如证据显示案件可能是民事纠纷、当事人身体出现状况、社会危险性明显降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先出来,后面的辩护空间也会随之打开。
三、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三条路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辩护的空间其实更大了。因为这个时候律师可以正式阅卷,把全部证据材料看个遍。看完卷宗,如果发现案件存在出罪空间,可以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各有各的适用场景:
第一,法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注意这里是“应当”,检察院没有裁量余地。比如阅卷发现所谓“诈骗”根本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这就属于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不起诉。
第二,酌定不起诉。第177条第2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类不起诉的前提是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实务中,诈骗数额刚过起刑点、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的案子,争取酌定不起诉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这对当事人意义重大:不起诉就等于没有经过法院审判,不会有有罪判决记录。不过要说明的是,酌定不起诉本质上属于“有罪不诉”,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了构成犯罪的评价,在部分政审、从业资格场景中可能产生影响,并不是完全零痕迹。
第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当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查必要的,也可以直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不一定要等两次退查。诈骗案件的证据链条要求很高,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每一环都要有证据支撑。如果关键环节证据缺失,比如只有被害人陈述指控欺骗,客观证据根本对不上,就有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空间。
张智勇律师还要提醒一点:证据不足不起诉和前两种不同,它不是终局性的。如果之后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检察院仍然可以再行起诉。此外,被害人如果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对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这些都是法定的救济程序,不代表案件必然翻案,但家属对此要有心理预期,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也可以持续关注案件动向。
另外要明确: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后,如果被不起诉人还在羁押中,依法应当立即释放。所以一旦不起诉争取成功,当事人很快就能出来,这一点家属可以有明确预期。

四、审前辩护和审判辩护,打法完全不同
审前阶段的辩护,和法庭上摆开架势辩论不一样。它更像一场沟通:用书面意见、当面沟通的方式,把无罪的理由摆给办案人员看,让案件在流转中被“过滤”掉。
这里面有几个实务要点:
第一,意见要早提。侦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别等到审查起诉才说。时间越早,办案机关调整的空间越大。
第二,证据要自己动手收集。无罪的证据,很多时候不在案卷里,而在当事人的生活里:合同文本、聊天记录、资金流向、履约记录。家属和律师要尽早固定,晚了就可能灭失。
第三,要精准,不要撒网。给办案机关提交的意见,重点突出一两个最硬的理由,比罗列十条泛泛而谈有用得多。
第四,别把审前辩护当成走形式。实务中,相当一部分最终无罪或者出罪的案件,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解决的。等到了法院才第一次认真谈无罪,往往意味着前面几百天的时间被浪费了。
五、家属在这个阶段能做什么
第一,第一时间委托律师。有些家属想着“先观察观察”,结果错过了黄金救援期。刑事程序不等人,批捕、移送起诉都有严格期限。
第二,帮律师收集无罪证据线索。当事人被羁押,很多情况只有家属知道:资金的真实用途、和对方沟通的全过程、相关的书面材料。这些线索要及时整理给律师。
第三,谨慎对待退赃退赔。退赔有从宽的作用,但也要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进行。如果案件本身是无罪的,盲目退赔有时会被误读为认罪。怎么退、退多少、什么时机退,需要结合案情来判断。
第四,保持沟通,别自作主张。有些家属自己去和被害人、办案人员“沟通”,反而把事情复杂化。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家属做好配合就够了。
刑事辩护不是法庭上的独角戏,而是一场贯穿全流程的工作。对诈骗案件来说,侦查阶段的撤案、不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的三种不起诉,都是实实在在的出罪窗口。
这些窗口的共同特点是:越早介入,作用越大。等案子带着完整的卷宗走进法庭,再想扭转,代价会大得多。
所以如果家人涉嫌诈骗被采取强制措施,别抱着“到法院再辩”的想法等。先把审前这两个阶段的功课做足,该提的意见早点提,该固定的证据早点固定。路要一步一步走,但方向必须一开始就选对。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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