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张家豪律师
一、刑事案件中,第三方公司代为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有几类情形?
(一)直接接受个人委托:当事人直接与第三方公司签署委托处置协议。表面上,没有公安机关直接的、明显的介入痕迹。当然,背后一般是公安机关在主导。
(二)接受司法机关委托:虽然此委托行为有法律依据(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36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34条),但是该委托内容显然不符合《9.24通知》的要求,即只要处置公司在中国大陆进行了法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就属于进行非法金融活动。
二、公安机关有权冻结涉案财产,但不得划转、转账、上缴财政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一)平台接到办案单位通知后,可以协助对账户或者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冻结
实践中,币安曾表示:“平台与全球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通力合作,以保护生态系统和所有用户的安全,同时平台内部针对执法请求也有着严格的标准作业流程,这是平台在全球范围内一致的态度与做法。如果相关账户确实存在触犯法律的情况,多数司法管辖区的执法部门会要求直接联系用户,平台将持续完善执法支持系统,依照司法进度处理相关事宜。”
(二)公安机关不得对涉案财产进行划转、转账、上缴财政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节 查询、冻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章 冻结”等规定。
三、退一步讲,即便公安机关认为虚拟货币属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财产,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将变卖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在侦查期间,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在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如期受偿或者变现。如果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书面申请出售或者变现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作出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在三日以内予以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3、《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四、未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款项系赃款赃物,明显程序不合法,明显违法办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究其根本,法律之所以没有直接赋予公安机关拥有直接处置涉案财产的权利,也是基于公安机关“不能既当裁判者,又当运动员”,刑事案件需要公检法三家互相监督、互相制衡,即公安机关对虚拟货币的单方面认定、处置不足以保障司法公正。
因此,在法院正式判决生效前,涉案的虚拟货币到底是合法财产,还是赃款赃物,这是法人民法院尚未认定的待定事实。完全不排除当刑事诉讼程序在推进时,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公诉机关,其举示的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
另外,公安部于2024年6月12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突出问题典型案例》中的“(一)某衡公司涉嫌开设赌场案”也印证了笔者的观点,该案例中明确了:
3.不得以划转、转账等方式变相扣押。
实践中,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违规划转资金,或者以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自愿上缴违法所得”等为说辞,违规要求涉案人员、企业以转账等方式将金融资产转移至公安机关开立的账户,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于涉案款项,只有现金才可以扣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第237条与《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明确规定,对应当冻结的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不得划转、转账、上缴财政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五、尾言
当下,虚拟货币作为数字资产,价值愈发凸显,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科学处置的模式,才是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应有之意。
【作者介绍】
张家豪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专攻刑事案件,致力于成为学者型律师,将理论融入实务;更致力于成为坚持派律师,坚持让无罪的人免受冤屈,让轻罪的人免受重刑。在案件办理中,都会依托于团队力量,汇聚集体智慧,从证据、程序中抽丝剥茧,寻找突破点。
曾著:
1、智豪实务|张家豪律师:关于借款型受贿案的无罪辩护要点
2、智豪实务|艺术藏品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要点和定性依据
3、硬币的另一面|强奸罪的十大无罪辩护要点
4、实务分析|程序员开发赌博软件的无罪、罪轻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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