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宜章县人民法院,(20XX)湘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9月2日被宜章县**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郴宜检刑诉〔202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胡某在宜章县××乡××村摆放成人用品自动售货机贩卖“X哥”。2022年8月22日,**机关在其门店查获各类“X哥”13盒。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认定,胡某销售的“黄金X哥”规格为10.5g*10pcs/盒,西地那非实测值1.24*10^5;“顶级X哥”规格为10g*10pcs/盒,西地那非实测值1.63*10^5。胡某通过贩卖“X哥”获利400余元。被告人胡某于2022年8月22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犯罪所得人民币420元已由**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转账记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员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被告人胡某收押之日起计算。)
2、**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胡某用于犯罪的每粒坚、生精片、精品X哥等物品,予以没收,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胡某犯罪所得人民币420元(已由**机关扣押),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9月2日被宜章县**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郴宜检刑诉〔202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胡某在宜章县××乡××村摆放成人用品自动售货机贩卖“X哥”。2022年8月22日,**机关在其门店查获各类“X哥”13盒。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认定,胡某销售的“黄金X哥”规格为10.5g*10pcs/盒,西地那非实测值1.24*10^5;“顶级X哥”规格为10g*10pcs/盒,西地那非实测值1.63*10^5。胡某通过贩卖“X哥”获利400余元。被告人胡某于2022年8月22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犯罪所得人民币420元已由**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转账记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员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被告人胡某收押之日起计算。)
2、**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胡某用于犯罪的每粒坚、生精片、精品X哥等物品,予以没收,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胡某犯罪所得人民币420元(已由**机关扣押),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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