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7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XX年3月2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男。19XX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7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XX年3月2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XX〕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周某于20XX年3月,将他人提供的境外“Welcome”赌博网站“tgx283283”账号提供给被告人高某,接受他人下注进行赌球活动,被告人周某从中提取赌博网站分成的20%,被告人高某抽取投注金额的1.25%。经查,杨某、赵某、李某在20XX年6月至7月间,通过被告人高某在该账号投注进行多场赌球活动。
20XX年7月1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周某、高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周某、高某对结伙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杨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高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周某、高某之间微信账户转账交易流水,及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高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高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高某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且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净化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7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XX年3月2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男。19XX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7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XX年3月2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XX〕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周某于20XX年3月,将他人提供的境外“Welcome”赌博网站“tgx283283”账号提供给被告人高某,接受他人下注进行赌球活动,被告人周某从中提取赌博网站分成的20%,被告人高某抽取投注金额的1.25%。经查,杨某、赵某、李某在20XX年6月至7月间,通过被告人高某在该账号投注进行多场赌球活动。
20XX年7月1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周某、高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周某、高某对结伙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杨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高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周某、高某之间微信账户转账交易流水,及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高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高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高某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且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净化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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