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为抢劫他人财物,持水果刀相威胁,会被如何量刑?

2023-06-19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
辩护人蒋某,X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XX〕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于20XX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情形,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1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为抢劫他人财物,尾随被害人向某至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门口后,左手勒住被害人脖颈,右手持水果刀相威胁,后因被害人反抗并用脚踢踹家门,被告人杨某担心屋内有人便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将作案用水果刀丢弃于该小区绿化带内。
20XX年2月1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向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或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具有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具有犯罪未遂、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犯罪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抢劫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抢劫罪】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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