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20XX)豫02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亚,男,1985年生,户籍河南省某县。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亚犯#抢劫罪#,于XX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XX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亚伙同范某(已判刑)以收回违约机动车,给以报酬为由,组织张某、李X涛、沈X程(均已判刑)、于X祥(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某县城。
张某亚和范某对其他参与人说来某县收回一辆公司的抵押车并称该车有抵押手续,经分工,李X涛开着李X申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蓝色豫A8××××),于XX年12月13日下午13时许,伙同范某、张某、张X亚、沈X程、于X祥等,一直跟随着程某驾驶的奥迪Q7(渝A1××××)轿车,15时许,当程某在河南省某县××加油准备离开时,张某、李X涛、沈X程、于X祥等人,在范某、张某亚的指挥下,以收回公司抵押车为由,强行把程某往面包车里拽,程某开始反抗后,又从车上下来几个人,把程某头朝下强行抬至车中,其中一个人还用胳膊拐着程某的脖子不让程某呼救。15时30分许,张某等人强行把程某抬至面包车中带走,并把程某的奥迪Q7(渝A1××××)车抢走,致使程某第十二胸椎压缩性骨折,后经法医学鉴定程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范某、张某亚等人将车抢走后,范某又通过虚假手续以人民币192000元的价格把车抵押给山东省青岛市的王某1。
次年1月22日,范某将人民币190000元退还王某1,王某1将奥迪Q7(渝A1××××)轿车交给某县XXX扣押。经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奥迪Q7轿车价值为人民币470000元。奥迪Q7(渝A1××××)轿车车主为程某,该奥迪Q7(渝A1××××)轿车没有做任何抵押,程某与其他人也没有任何经济纠纷。现该车已发还车主。
2、XX年12月2日20时许,范某伙同张某亚,组织李X涛、沈X程、于X祥等人,戴口罩在某县××小区附近,趁卡宴车(浙GG××××)车主马某1下车去超市买烟回来的时候,强行将卡宴车抢走,并将该车车主强行拽到自己驾驶的面包车里,拉至洧川镇至长葛市去的路边扔下,并驾驶卡宴车离开。被害人与他人无经济纠纷,与本案犯罪嫌疑人也无瓜葛,该车系被害人以人民币398000元购买。
3、次年1月8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俞某驾驶一辆香槟金色宝马730轿车(浙AW××××),将该车停在某县五里铺转盘向东约200米某银行门口后,前往旁边某超市购买东西,当俞某从超市出来后,张某亚伙同范某、张某、王某2、王某3等人,以收回违约车为名,将俞某控制,并将宝马730轿车抢走,后将该车藏匿在长葛市一酒店地下停车场,次日被害人俞某根据定位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被害人俞某与他人无经济纠纷,与张某亚等人也无瓜葛,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2700元。
XX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亚在某县某北高速口某饭店二楼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亚多次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赃车卡宴车(车牌浙GG××××)一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马某1。
【抢劫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亚,男,1985年生,户籍河南省某县。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亚犯#抢劫罪#,于XX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XX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亚伙同范某(已判刑)以收回违约机动车,给以报酬为由,组织张某、李X涛、沈X程(均已判刑)、于X祥(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某县城。
张某亚和范某对其他参与人说来某县收回一辆公司的抵押车并称该车有抵押手续,经分工,李X涛开着李X申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蓝色豫A8××××),于XX年12月13日下午13时许,伙同范某、张某、张X亚、沈X程、于X祥等,一直跟随着程某驾驶的奥迪Q7(渝A1××××)轿车,15时许,当程某在河南省某县××加油准备离开时,张某、李X涛、沈X程、于X祥等人,在范某、张某亚的指挥下,以收回公司抵押车为由,强行把程某往面包车里拽,程某开始反抗后,又从车上下来几个人,把程某头朝下强行抬至车中,其中一个人还用胳膊拐着程某的脖子不让程某呼救。15时30分许,张某等人强行把程某抬至面包车中带走,并把程某的奥迪Q7(渝A1××××)车抢走,致使程某第十二胸椎压缩性骨折,后经法医学鉴定程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范某、张某亚等人将车抢走后,范某又通过虚假手续以人民币192000元的价格把车抵押给山东省青岛市的王某1。
次年1月22日,范某将人民币190000元退还王某1,王某1将奥迪Q7(渝A1××××)轿车交给某县XXX扣押。经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奥迪Q7轿车价值为人民币470000元。奥迪Q7(渝A1××××)轿车车主为程某,该奥迪Q7(渝A1××××)轿车没有做任何抵押,程某与其他人也没有任何经济纠纷。现该车已发还车主。
2、XX年12月2日20时许,范某伙同张某亚,组织李X涛、沈X程、于X祥等人,戴口罩在某县××小区附近,趁卡宴车(浙GG××××)车主马某1下车去超市买烟回来的时候,强行将卡宴车抢走,并将该车车主强行拽到自己驾驶的面包车里,拉至洧川镇至长葛市去的路边扔下,并驾驶卡宴车离开。被害人与他人无经济纠纷,与本案犯罪嫌疑人也无瓜葛,该车系被害人以人民币398000元购买。
3、次年1月8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俞某驾驶一辆香槟金色宝马730轿车(浙AW××××),将该车停在某县五里铺转盘向东约200米某银行门口后,前往旁边某超市购买东西,当俞某从超市出来后,张某亚伙同范某、张某、王某2、王某3等人,以收回违约车为名,将俞某控制,并将宝马730轿车抢走,后将该车藏匿在长葛市一酒店地下停车场,次日被害人俞某根据定位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被害人俞某与他人无经济纠纷,与张某亚等人也无瓜葛,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2700元。
XX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亚在某县某北高速口某饭店二楼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亚多次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赃车卡宴车(车牌浙GG××××)一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马某1。
【抢劫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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