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XX)皖06XX刑初5XX号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2000年生,户籍安徽省萧县。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未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许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XX年5月某日2时许,被告人许某、王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女,2006年出生)等人在淮北市相山区某KTV包间内饮酒唱歌。
期间,许某跟随黄某某进入包间内的厕所并将厕所门反锁,亲、摸黄某某,后违背黄某某意志,按住黄某某身体,强行将黄某欲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黄某某趁机挣脱离开。
20XX年5月,被告人许某主动前往XX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许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许某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强奸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2000年生,户籍安徽省萧县。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未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许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XX年5月某日2时许,被告人许某、王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女,2006年出生)等人在淮北市相山区某KTV包间内饮酒唱歌。
期间,许某跟随黄某某进入包间内的厕所并将厕所门反锁,亲、摸黄某某,后违背黄某某意志,按住黄某某身体,强行将黄某欲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黄某某趁机挣脱离开。
20XX年5月,被告人许某主动前往XX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许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许某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强奸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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