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公司是卖注水牛肉的,仍去该屠宰场上班也会涉嫌犯罪吗?

2023-01-19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XX)赣1XX刑初3XX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1973年生,户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一部刑诉〔20XX〕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XX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起,上饶市某牛羊犬定点屠宰有限公司(简称某屠宰场)股东周某、吴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屠宰活牛的过程中,将水管插入牛的心脏进行注水,使牛肉重量增加,后将这些注水牛肉送往信州区相关菜场及酒店予以销售。在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屠宰场共生产、销售注水牛肉189.7535万元。
 
被告人侯某自2012年起,接受周某、吴某等人的雇佣,
在某屠宰场工作,工资从1700元每月逐年涨至案发前4000
元每月。被告人侯某明知吴某等人长期在屠宰牛的过程中注水并销售,仍然提供协助工作,负责将注水牛肉从屠宰场运输至菜场,协助股东清洗牛杂、褪牛脚毛、喂牛食、打扫牛栏卫生等。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侯某在信州区某屠宰场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仍然受其雇佣,为其提供运输的帮助,应当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侯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侯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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