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下啤酒瓶砸伤他人,会如何定罪量刑?

2022-11-28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XX)吉01XX刑初4XX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峰,男,1967年生,户籍吉林省德惠市。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XX)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峰犯#高空抛物罪#,于XX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2月15日,在长春市朝阳区XX街XX胡同一宿舍,被告人刘某峰饭后在其卧室内明知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扔连续向窗外抛掷3个空#啤酒瓶#,将路过此地的被害人于某头部砸伤,被告人刘某峰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在起诉阶段达成和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峰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刘某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峰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案发后,刘某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七[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峰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高空抛物罪】法律依据
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行为所要承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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