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XX)皖13XX刑初4XX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99年生于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人陈某,女,1998年生于江苏省丰县。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8年生于安徽省砀山县。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XX]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XX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及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分别指派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6月3日,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酒后以找唐某前女友黄某桃为由,一起到砀山县××栋××室黄某桃闺蜜赵某家门口,被告人陈某先敲开赵某的房门,赵某发现有男性便将门关上。后被告人贾某某、陈某强行踹开赵某房门,三人进入房间,陈某与赵某发生口角并持铁锅将赵某头部砸伤。经砀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未经他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于庭前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另查明,XX年7月26日,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主动到砀山县**局故黄派出所接受讯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期间,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砀山县**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砀山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未经他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均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各自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非法侵入住宅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99年生于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人陈某,女,1998年生于江苏省丰县。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8年生于安徽省砀山县。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XX]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XX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及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分别指派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6月3日,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酒后以找唐某前女友黄某桃为由,一起到砀山县××栋××室黄某桃闺蜜赵某家门口,被告人陈某先敲开赵某的房门,赵某发现有男性便将门关上。后被告人贾某某、陈某强行踹开赵某房门,三人进入房间,陈某与赵某发生口角并持铁锅将赵某头部砸伤。经砀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未经他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于庭前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另查明,XX年7月26日,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主动到砀山县**局故黄派出所接受讯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期间,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砀山县**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砀山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陈某、贾某某未经他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均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各自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非法侵入住宅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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