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彭某甲,男。
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XX日被捉获,次日被监视居住。
2021年1月XX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同年10月XX日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彭某甲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在重庆市南岸区、巴南区、渝中区等地注册成立了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南岸区某某电子商务经营部和渝中区某某广告设计工作室。
注册完成后,彭某甲前往银行办理了上述四个单位的对公账户,并将上述单位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对公账户等资料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获利3200元。
与此同时,被告人彭某甲还将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王某某,付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成立了重庆画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星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渝北区付某某开发工作室和某某广告设计工作室,并开设上述单位的对公账户。
付某某将该四家单位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对公账户等资料以每套6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向彭某甲支付好处费800元。
2020年4月XX日,被告人彭某甲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检举廖某某、杨某某等人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将二人捉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照片、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付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
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甲检举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甲在庭审中虽表示认罪认罚,但又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不退出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2021年1月8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短期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中期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是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彭某甲,男。
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XX日被捉获,次日被监视居住。
2021年1月XX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同年10月XX日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彭某甲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在重庆市南岸区、巴南区、渝中区等地注册成立了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南岸区某某电子商务经营部和渝中区某某广告设计工作室。
注册完成后,彭某甲前往银行办理了上述四个单位的对公账户,并将上述单位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对公账户等资料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获利3200元。
与此同时,被告人彭某甲还将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王某某,付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成立了重庆画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星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渝北区付某某开发工作室和某某广告设计工作室,并开设上述单位的对公账户。
付某某将该四家单位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对公账户等资料以每套6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向彭某甲支付好处费800元。
2020年4月XX日,被告人彭某甲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检举廖某某、杨某某等人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将二人捉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照片、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付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
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甲检举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甲在庭审中虽表示认罪认罚,但又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不退出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2021年1月8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短期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中期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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