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容留他人吸毒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因吸毒,于2021年1月XX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3月XX日第一次退回奉节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奉节县公安局于2021年4月XX日补查重报。
奉节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12月XX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重庆市奉节县XX房间内容留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后被民警查获。经尿液检测,张某甲、陈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奉节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XX房间容留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冰毒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证实XX房间系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所开并管理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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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这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无论是提供场所、吸毒器具,还是提供毒品,只要是与其他吸毒人员之间没有毒品交易行为,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否则就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第二,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人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原本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产生吸毒念头并吸食毒品。
以下是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容留他人吸毒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因吸毒,于2021年1月XX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3月XX日第一次退回奉节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奉节县公安局于2021年4月XX日补查重报。
奉节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12月XX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重庆市奉节县XX房间内容留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后被民警查获。经尿液检测,张某甲、陈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奉节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XX房间容留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冰毒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证实XX房间系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所开并管理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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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这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无论是提供场所、吸毒器具,还是提供毒品,只要是与其他吸毒人员之间没有毒品交易行为,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否则就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第二,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人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原本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产生吸毒念头并吸食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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