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鹏,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XX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XX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鹏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XX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鹏接到纪某微信,约定向王某鹏购买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通过支付宝支付。
纪某将购买毒品的450元通过支付宝支付给王某鹏后,王某鹏将毒品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0.89克带到铜梁XX酒店6002房间交易给纪某。
完成交易后王某鹏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11月XX日16时许,民警在王某鹏驾驶小轿车上搜查出一黄色烟盒。
经对黄色烟盒内可疑物品进行拆封称量,查获共计重11.63克可疑红绿色药丸、红色药丸、白色晶体。
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王某鹏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举示了检验报告、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鹏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89克给他人一次,其被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1.63克应计入其贩卖数量,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有犯意引诱,王某鹏认罪认罚,建议综合其贩卖毒品数量,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王某鹏的供述,证人纪某、段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截图辨认照片,搜查、提取、现场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明,且被告人王某鹏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鹏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王某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9克,抓获时从其驾驶车辆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63克应计入其贩卖数量。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王某鹏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其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以下是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鹏,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XX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XX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鹏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XX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鹏接到纪某微信,约定向王某鹏购买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通过支付宝支付。
纪某将购买毒品的450元通过支付宝支付给王某鹏后,王某鹏将毒品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0.89克带到铜梁XX酒店6002房间交易给纪某。
完成交易后王某鹏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11月XX日16时许,民警在王某鹏驾驶小轿车上搜查出一黄色烟盒。
经对黄色烟盒内可疑物品进行拆封称量,查获共计重11.63克可疑红绿色药丸、红色药丸、白色晶体。
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王某鹏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举示了检验报告、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鹏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89克给他人一次,其被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1.63克应计入其贩卖数量,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有犯意引诱,王某鹏认罪认罚,建议综合其贩卖毒品数量,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王某鹏的供述,证人纪某、段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截图辨认照片,搜查、提取、现场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明,且被告人王某鹏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鹏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王某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9克,抓获时从其驾驶车辆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63克应计入其贩卖数量。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王某鹏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其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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