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职务侵占案不起诉案例: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辩护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认定:2015年6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重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总经理曾某某招聘进入该公司,并被任命为市场部经理。工作期间,黄某某联系到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公司)装置改造业务并进行洽谈。2015年9月6日,公司另一员工秦某某代表重庆**公司与徐州**公司签订《装置改造项目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合同。因重庆**公司无法提供徐州**公司要求的银行账户,遂授权员工黄某某收取货款。黄某某分别收取了徐州**公司支付给重庆**公司的货款累计金额43.5万元,后将其占为己有。经重庆**公司多次催促,拒不返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经在案证据证实,一方面,黄某某作为重庆**公司员工,代表重庆**公司参与签订购买方为徐州**公司的购销合同,并接受重庆**公司的授权收取货款43.5万元。另一方面,在同一时期内,黄某某收到重庆**公司员工发送的有关代销的电子邮件,内容涉及购买方为徐州**公司的代销业务,并两次以其经营的江苏**有限公司名义共将17.4万元转入重庆**公司账户,该事实足以表明黄某某存在代销的可能性。因此,黄某某就本案涉及的销售业务是职务行为还是代销行为未能查清,认定黄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所扣押的黄某某钱款1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退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辩护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认定:2015年6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重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总经理曾某某招聘进入该公司,并被任命为市场部经理。工作期间,黄某某联系到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公司)装置改造业务并进行洽谈。2015年9月6日,公司另一员工秦某某代表重庆**公司与徐州**公司签订《装置改造项目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合同。因重庆**公司无法提供徐州**公司要求的银行账户,遂授权员工黄某某收取货款。黄某某分别收取了徐州**公司支付给重庆**公司的货款累计金额43.5万元,后将其占为己有。经重庆**公司多次催促,拒不返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经在案证据证实,一方面,黄某某作为重庆**公司员工,代表重庆**公司参与签订购买方为徐州**公司的购销合同,并接受重庆**公司的授权收取货款43.5万元。另一方面,在同一时期内,黄某某收到重庆**公司员工发送的有关代销的电子邮件,内容涉及购买方为徐州**公司的代销业务,并两次以其经营的江苏**有限公司名义共将17.4万元转入重庆**公司账户,该事实足以表明黄某某存在代销的可能性。因此,黄某某就本案涉及的销售业务是职务行为还是代销行为未能查清,认定黄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所扣押的黄某某钱款1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退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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