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1案情回溯 法无开恩
“张律师,我知道自己死定了,我妻子还年轻,我还有很多需要交代的,麻烦您帮我转达一下……”,十几年前在看守所首次会见时,当事人王某哭着对我说的一切,我历历在目。
这是一起发生在某省一县城的故意杀人案,一审已经判决王某死刑,立即执行。
案情很简单。王某,30多岁,因自幼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带大,长期好打架斗殴,案发当日,王某和其余三名被告人,因和被害人产生纠纷,相约在某县城一偏僻处解决此事,双方因言语争论,发生激烈肢体冲突,在斗殴过程中,枪响,被害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认定王某犯故意杀人罪,且开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有前科,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受人之托 疑虑重重
我从二审开始代理本案,阅卷后,发现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即王某开枪致人死亡。同案犯的供述证实案发时本人都未持枪,而王某供述自己持枪并有开枪的事实,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系因中枪失血过多导致死亡等,根据当年的刑诉法规定,死刑复核在当地高级法院,一旦二审维持原判,王某必须无疑,而面对如此“完美”的证据,我也陷入了一种绝望,二审改判成为了一种不可能!
我再次会见了王某,他从我凝重的表情中也知道二审很难改判,作为律师,我也习惯性的安慰道,我会尽最大努力为你争取合法权益。而我们都知道,二审维持原判在所难免!
在多次和王某对案件细节进行核实后,我习惯的反复翻阅着判决书和卷宗材料,其中还有一名参与人在逃的细节吸引了我,福尔摩斯曾说“我从不假设例外,因为例外会打破调查的原则”,但我是律师,我可以假设各种例外,王某想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除非证明被害人是被其他人开枪致死,本案是否可能系在逃的人员所为?这唯一的可能性,成为我继续工作的强大动力,因为我相信,一切皆有可能!
3关键证据 柳暗花明
如何证明被害人不是被王某所杀,难住了我。本案有枪支,有鉴定意见,有被告人的供述,一切证据都那么完美,除非证实“此枪非彼枪,此弹非彼弹”。我想到了本案要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还应有弹痕鉴定,在多次向法院提出之后却并未获得批准,我着手开始调查!
案卷中,王某提到,他的枪支使用的非火药为动力的铅弹,而铅弹的硬度相对不大,一般不会造成死亡,而死者的枪伤是否系铅弹所致,成为了本案的关键。为了证明此事,必须得到死者全部病历资料和手术记录,但案卷材料中并没有上述证据,在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被拒绝后,为了印证我的猜测,我决定自行收集证据。
按照当时的司法环境和医院的内部规定,除非当事人家属或者公检法机关申请调取,否则不予提供,而作为刑事律师,加之本案涉及人命,很难获取上述证据,但每次想到王某绝望的眼神和其家属的充分信任,我并没退却。我多次来到偏远的县医院,和该医院的主任医师、档案室领导、分管院长、院长沟通,详细讲述案件情况和该证据的重要性,特别是关乎人命的问题后,几经周折,医院最终同意给我调取上述证据。
4忠人之事 险象环生
通过对病历和手术记录的仔细查阅,我发现死者的枪伤创口系前小后大的膨胀型贯穿创口,然后在查阅大量相关枪支弹药和法医鉴定知识、咨询刑侦专家后,我发现铅弹因熔点较低,其伤害形成的创口不会造成大面积膨胀创口,一般也不会形成贯穿伤,而以火药为动力的弹药致伤后,当高速弹头侵入肌肉组织时,受到肌肉、血液组织的阻力作用,在弹头前方和两侧形成高压冲击波,向各方快速传播,并将肌体组织向各方推压而形成所谓的“爆炸空腔”,即空腔效应,冲击波的压强在传播过程中由于受到肌体阻力的作用而逐渐衰减至瞬时平衡状态,此时易形成最大瞬时空腔。而本案中,王某使用的是铅弹,但死者的创口形成极大可能系以火药为动力弹药致伤,极大程度印证了我最初的假设。
为了得到权威论证,我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了详细的咨询,得到的结论是:本案不排除存在一种可能,即案发当时,因为四人同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中在案的两名被告人正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而王某和另一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身后,二人又同时对被害人开枪,因为斗殴场面混乱,所有人都未看清是谁的枪支射杀被害人,王某误认为自己开枪致被害人死亡,但本案客观事实是由另一名在逃的嫌疑人开枪致被害人死亡。当我在看守所和王某进行案件沟通时,王某也不敢相信竟有这种可能。
我带着欣喜的结论找到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要求正式对死者伤口的形成是否系王某所持枪支中的铅弹所致进行司法鉴定,并提出可能存在由其他在逃人员致被害人死亡的合理怀疑后,在法官凝重的表情中,我看到了转机和希望。
庭审中,省检察院指派两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正确,强烈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我也知道本案的被害人家属在不断向法院施压,坚决要求判处王某死刑,在巨大的压力下,我沉着应对,从致伤的可能性、结合病历、手术记录等全方位分析被害人的伤口非王某枪支所致的可能性,同时针对本案有其他人在逃的情况,提出了一审认定王某开枪致人直接死亡的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而公诉机关没有相应的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最终,二审改判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5案件之外 自我救赎
在案件结束后,我也定期和王某保持书信沟通,希望其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并告知王某,其家属每周定时在监狱外面呼喊他的名字,十几年如一日,以期其能感受到家人的温暖。王某因在狱中积极表现,多次减刑提前出狱,并与家人在其县城开设一家小型超市,自食其力。后来,王某和家属到律所找到我,提到“张律师不仅拯救了我,更拯救了我的家庭”,并感谢当年的“救命之恩”。
艾伦德肖维茨曾说“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当事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会产生什么后果”,我相信,这将是我作为刑事律师的一生所求!
1案情回溯 法无开恩
“张律师,我知道自己死定了,我妻子还年轻,我还有很多需要交代的,麻烦您帮我转达一下……”,十几年前在看守所首次会见时,当事人王某哭着对我说的一切,我历历在目。
这是一起发生在某省一县城的故意杀人案,一审已经判决王某死刑,立即执行。
案情很简单。王某,30多岁,因自幼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带大,长期好打架斗殴,案发当日,王某和其余三名被告人,因和被害人产生纠纷,相约在某县城一偏僻处解决此事,双方因言语争论,发生激烈肢体冲突,在斗殴过程中,枪响,被害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认定王某犯故意杀人罪,且开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有前科,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受人之托 疑虑重重
我从二审开始代理本案,阅卷后,发现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即王某开枪致人死亡。同案犯的供述证实案发时本人都未持枪,而王某供述自己持枪并有开枪的事实,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系因中枪失血过多导致死亡等,根据当年的刑诉法规定,死刑复核在当地高级法院,一旦二审维持原判,王某必须无疑,而面对如此“完美”的证据,我也陷入了一种绝望,二审改判成为了一种不可能!
我再次会见了王某,他从我凝重的表情中也知道二审很难改判,作为律师,我也习惯性的安慰道,我会尽最大努力为你争取合法权益。而我们都知道,二审维持原判在所难免!
在多次和王某对案件细节进行核实后,我习惯的反复翻阅着判决书和卷宗材料,其中还有一名参与人在逃的细节吸引了我,福尔摩斯曾说“我从不假设例外,因为例外会打破调查的原则”,但我是律师,我可以假设各种例外,王某想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除非证明被害人是被其他人开枪致死,本案是否可能系在逃的人员所为?这唯一的可能性,成为我继续工作的强大动力,因为我相信,一切皆有可能!
3关键证据 柳暗花明
如何证明被害人不是被王某所杀,难住了我。本案有枪支,有鉴定意见,有被告人的供述,一切证据都那么完美,除非证实“此枪非彼枪,此弹非彼弹”。我想到了本案要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还应有弹痕鉴定,在多次向法院提出之后却并未获得批准,我着手开始调查!
案卷中,王某提到,他的枪支使用的非火药为动力的铅弹,而铅弹的硬度相对不大,一般不会造成死亡,而死者的枪伤是否系铅弹所致,成为了本案的关键。为了证明此事,必须得到死者全部病历资料和手术记录,但案卷材料中并没有上述证据,在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被拒绝后,为了印证我的猜测,我决定自行收集证据。
按照当时的司法环境和医院的内部规定,除非当事人家属或者公检法机关申请调取,否则不予提供,而作为刑事律师,加之本案涉及人命,很难获取上述证据,但每次想到王某绝望的眼神和其家属的充分信任,我并没退却。我多次来到偏远的县医院,和该医院的主任医师、档案室领导、分管院长、院长沟通,详细讲述案件情况和该证据的重要性,特别是关乎人命的问题后,几经周折,医院最终同意给我调取上述证据。
4忠人之事 险象环生
通过对病历和手术记录的仔细查阅,我发现死者的枪伤创口系前小后大的膨胀型贯穿创口,然后在查阅大量相关枪支弹药和法医鉴定知识、咨询刑侦专家后,我发现铅弹因熔点较低,其伤害形成的创口不会造成大面积膨胀创口,一般也不会形成贯穿伤,而以火药为动力的弹药致伤后,当高速弹头侵入肌肉组织时,受到肌肉、血液组织的阻力作用,在弹头前方和两侧形成高压冲击波,向各方快速传播,并将肌体组织向各方推压而形成所谓的“爆炸空腔”,即空腔效应,冲击波的压强在传播过程中由于受到肌体阻力的作用而逐渐衰减至瞬时平衡状态,此时易形成最大瞬时空腔。而本案中,王某使用的是铅弹,但死者的创口形成极大可能系以火药为动力弹药致伤,极大程度印证了我最初的假设。
为了得到权威论证,我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了详细的咨询,得到的结论是:本案不排除存在一种可能,即案发当时,因为四人同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中在案的两名被告人正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而王某和另一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身后,二人又同时对被害人开枪,因为斗殴场面混乱,所有人都未看清是谁的枪支射杀被害人,王某误认为自己开枪致被害人死亡,但本案客观事实是由另一名在逃的嫌疑人开枪致被害人死亡。当我在看守所和王某进行案件沟通时,王某也不敢相信竟有这种可能。
我带着欣喜的结论找到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要求正式对死者伤口的形成是否系王某所持枪支中的铅弹所致进行司法鉴定,并提出可能存在由其他在逃人员致被害人死亡的合理怀疑后,在法官凝重的表情中,我看到了转机和希望。
庭审中,省检察院指派两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正确,强烈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我也知道本案的被害人家属在不断向法院施压,坚决要求判处王某死刑,在巨大的压力下,我沉着应对,从致伤的可能性、结合病历、手术记录等全方位分析被害人的伤口非王某枪支所致的可能性,同时针对本案有其他人在逃的情况,提出了一审认定王某开枪致人直接死亡的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而公诉机关没有相应的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最终,二审改判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5案件之外 自我救赎
在案件结束后,我也定期和王某保持书信沟通,希望其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并告知王某,其家属每周定时在监狱外面呼喊他的名字,十几年如一日,以期其能感受到家人的温暖。王某因在狱中积极表现,多次减刑提前出狱,并与家人在其县城开设一家小型超市,自食其力。后来,王某和家属到律所找到我,提到“张律师不仅拯救了我,更拯救了我的家庭”,并感谢当年的“救命之恩”。
艾伦德肖维茨曾说“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当事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会产生什么后果”,我相信,这将是我作为刑事律师的一生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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