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9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犯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健,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内黄县。
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羁押,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健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健及其辩护人左刚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樊某健以9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336张、北京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63张、北京市税务局过路(过桥)费专用发票437张,并以快递的方式邮寄至本市海淀区西某某镇某某产业基地新材料大厦,后民警将上述发票起获。
经鉴定,上述836张发票均系真发票。
被告人樊某健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健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樊某健的供述,证人张某、岳某、李某、董某的证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健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健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樊某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四款 、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健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的涉案发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小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鹃
根据刑法第209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犯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健,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内黄县。
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羁押,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健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健及其辩护人左刚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樊某健以9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336张、北京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63张、北京市税务局过路(过桥)费专用发票437张,并以快递的方式邮寄至本市海淀区西某某镇某某产业基地新材料大厦,后民警将上述发票起获。
经鉴定,上述836张发票均系真发票。
被告人樊某健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健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樊某健的供述,证人张某、岳某、李某、董某的证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健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健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樊某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四款 、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健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的涉案发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小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鹃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赵某威等因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 · 黄某桂、唐某侠、胡某国因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决
- · 黄某裕、童某珠因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决
- · 顾某因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 · 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