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刚因倒卖文物罪被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决

2020-09-0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刚,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住芮城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于2019年1月3日被芮城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9月16日该局抓获,当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芮城县看守所
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芮检检一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刚犯倒卖文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永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某刚将罪犯闫某军从古魏镇坑头村等多地他人已盗掘的古墓葬回填土中筛出的玉管在运城市外滩首府小区门口以一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波。
2018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某刚将罪犯闫某军从古魏镇坑头村等多地他人已盗掘的古墓葬回填土中筛出的碎玉片、碎铜片等物品在芮城县闫某刚租住的房子里以六万元的价格卖给网友。
被告人闫某刚从中获利五千元。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闫某刚将罪犯闫某军从古魏镇坑头村等多地他人已盗掘的古墓葬回填土中筛出的玉蚕蛹在芮城县闫某刚租住的房子里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波。
被告人闫某刚从中获利两千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涉案物品鉴定清册、同案犯闫某军、张某波的供述、被告人闫某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闫某刚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之规定,对其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闫某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某刚将罪犯闫某军从古魏镇坑头村等多地他人已盗掘的古墓葬回填土中筛出的玉管在运城市外滩首府小区门口以一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波。
2018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某刚将罪犯闫某军从古魏镇坑头村等多地他人已盗掘的古墓葬回填土中筛出的碎玉片、碎铜片等物品在被告人闫某刚芮城县古魏镇西关村租住的房屋内以六万元的价格卖给网友。
被告人闫某刚从中获利五千元。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闫某刚将罪犯闫某军从古魏镇坑头村等多地他人已盗掘的古墓葬回填土中筛出的玉蚕蛹在被告人闫某刚芮城县古魏镇西关村租住的房屋内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波。
被告人闫某刚从中获利二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涉案物品鉴定清册、同案犯闫某军、张某波的供述、被告人闫某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构成倒卖文物罪,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闫某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某刚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
二、对被告人闫某刚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述所处罚金及违法所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中让
人民陪审员高敏刚
人民陪审员张泽武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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