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系被害人马某51堂侄孙。
2005年6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其×××号摩托车捎带马某51前往马家堡街道,行至马家堡镇养殖场附近翻车,二人摔倒在地。
马某某起身见马某51头部受伤,眼鼻流血,拦住严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声称要送马某51到马家堡镇卫生院救治,途中严某听到马某51仍在呻吟。
行至马家堡镇卫生院门口时,马某某见马某51伤势严重,产生惧怕心理,又指使严某送他们回家,三轮车行至马家堡镇马集村铧尖社路段时,马某某示意严某停车回去。
马某某将马某51抱下车弃于路边水沟旁后潜逃。
同日上午10时许,群众发现时马某51已死亡。
经法医鉴定,马某51系生前因交通肇事造成颅脑闭合性损伤死亡。
2016年1月22日,青岛市公安局民警在青岛市李沧区将马某某抓获。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亲属向被害人马某51招女婿马某52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并写了协议。
律师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主要理由是:第一,被告人马某某肇事后,积极主动拦下严某的三轮车,在围观群众的帮助下将被害人抬到车厢里,目的就是送到马家堡卫生院进行抢救。
在运送途中,看见被害人的腿蹬了几下就不动了,是在确信马某51已经死亡而无必要送卫生院救治的情况下,才指使严某继续开车,途中将被害人抛弃的。
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要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应当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行为。
正是这个行为,才使被害人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2.行为人必须有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予以隐藏或者遗弃的行为。
3.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4.造成了被害人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
即行为人的隐藏或者遗弃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原因,二者之间要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5.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故意。
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进行隐藏或者遗弃,将会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这种延误将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持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根据上述条件,被告人马某某的交通肇事罪不能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第二,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是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整个案件证据,能说明白的是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抛弃了被害人,不能说明白的是被害人的死与抛弃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害人马某51死亡的确切时间,也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害人马某51如得到及时救助就必然不会死亡。
恰恰相反,取得的所有证据能证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的伤势非常非常的严重。
法医鉴定结论更证实了被害人的死是交通肇事造成颅脑闭合性损伤死亡,而不是得不到及时救助造成失血过多的休克性死亡。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是因为被抛弃,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故对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第三、对被告人马某某应当以交通肇事并逃逸定罪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将马某51抬上严某的三轮车厢内,就是想拉到马家堡卫生院进行抢救,但是后来在途中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将被害人马某51遗弃,该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四、被告人亲属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当对被告人马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某某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系被害人马某51堂侄孙。
2005年6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其×××号摩托车捎带马某51前往马家堡街道,行至马家堡镇养殖场附近翻车,二人摔倒在地。
马某某起身见马某51头部受伤,眼鼻流血,拦住严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声称要送马某51到马家堡镇卫生院救治,途中严某听到马某51仍在呻吟。
行至马家堡镇卫生院门口时,马某某见马某51伤势严重,产生惧怕心理,又指使严某送他们回家,三轮车行至马家堡镇马集村铧尖社路段时,马某某示意严某停车回去。
马某某将马某51抱下车弃于路边水沟旁后潜逃。
同日上午10时许,群众发现时马某51已死亡。
经法医鉴定,马某51系生前因交通肇事造成颅脑闭合性损伤死亡。
2016年1月22日,青岛市公安局民警在青岛市李沧区将马某某抓获。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亲属向被害人马某51招女婿马某52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并写了协议。
律师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主要理由是:第一,被告人马某某肇事后,积极主动拦下严某的三轮车,在围观群众的帮助下将被害人抬到车厢里,目的就是送到马家堡卫生院进行抢救。
在运送途中,看见被害人的腿蹬了几下就不动了,是在确信马某51已经死亡而无必要送卫生院救治的情况下,才指使严某继续开车,途中将被害人抛弃的。
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要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应当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行为。
正是这个行为,才使被害人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2.行为人必须有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予以隐藏或者遗弃的行为。
3.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4.造成了被害人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
即行为人的隐藏或者遗弃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原因,二者之间要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5.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故意。
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进行隐藏或者遗弃,将会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这种延误将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持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根据上述条件,被告人马某某的交通肇事罪不能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第二,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是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整个案件证据,能说明白的是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抛弃了被害人,不能说明白的是被害人的死与抛弃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害人马某51死亡的确切时间,也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害人马某51如得到及时救助就必然不会死亡。
恰恰相反,取得的所有证据能证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的伤势非常非常的严重。
法医鉴定结论更证实了被害人的死是交通肇事造成颅脑闭合性损伤死亡,而不是得不到及时救助造成失血过多的休克性死亡。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是因为被抛弃,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故对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第三、对被告人马某某应当以交通肇事并逃逸定罪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将马某51抬上严某的三轮车厢内,就是想拉到马家堡卫生院进行抢救,但是后来在途中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将被害人马某51遗弃,该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四、被告人亲属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当对被告人马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某某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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