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王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王某涉嫌的是非法采矿罪,2020年W月,王某把自己经营的采砂船租赁给他人用于政府项目,即对河道进行清淤。
- 律师辩护
后智豪律师向承办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提出如下观点:
一、本案是共同犯罪,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采矿的故意。
据辩护人会见王某,其本人称,他只是把自己经营的采砂船租赁给他人用于政府项目,即对河道进行清淤。即使他人利用租赁的采砂船有非法采矿的行为,也与其无关。故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采矿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采矿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二、本案中,王某涉嫌的罪名为非法采矿罪,系经济型犯罪,其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较低,不予批准逮捕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诈骗罪,该罪为经济型犯罪,不具有暴力性,且该罪所具有和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也较低,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产生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致导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三、王某系民营企业家
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稳保民企十七条》之规定,应根据案件情况,结合社会危害性、犯罪性质、情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应当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四、当前案件证据已经基本固定,且王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已如实交代了自己所了解的行为事实。
根据当前辩护律师了解到的情况,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进而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已对王某进行了数次讯问了解案情,案件证据已经基本固定;另外,王某也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行为事实以及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情。因而,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亦不会出现串供等情形。
五、王某的家属自愿作保证人或者为其缴纳保证金。
王某的家属符合保证人的条件并自愿作为王某的保证人,或者为王某缴纳保证金,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义务,保证取保候审期间王某能够积极遵守法律规定,配合相关机关调查。
- 案件结果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陈某涉嫌污染环境罪 成功被取保候审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