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去各大门市回收电瓶,收购以后,统一卖给杨老板。一般是他开车拉到杨老板那里,杨老板的工人把电瓶搬下来,工人用手动电锯把电瓶锯开,把里面的水倒掉(倒在水池内,水池通向外面沟渠),再全部放到陈某货车上称重。是以“干电瓶”的重量来计价。
整个过程陈某是知道的,工人倒水、搬运的时间约1—2个小时。
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即刻开展办案工作,掌握案件进展情况、诉讼环节,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2、智豪刑辩团队独特证据制度。辩护律师依法收集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家庭特殊情况参考材料,并予以规范提交。3、由于智豪团队刑事案件必须集团讨论,辩护律师草拟出该案基本案情及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打印成书面材料,分发给参加本案讨论的成员,集体认真地讨论了三次,共同确定案件整体思路和策略,拟定辩护提纲及意见。最终使得被告人有一个取保候审良好的结果。
首先,经讨论后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
客观上陈某并没有直接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电瓶的行为。陈某作为回收电瓶的底层工作者,其工作内容就是把回收来的电瓶卖给上家,陈某并没有直接排放、倾倒和处置。负责处理电瓶的直接行为人是上家杨老板的工人、排污场地也由杨老板提供。主观上,是由上家杨老板主动提出要求处理电瓶中的废弃物,反而陈某是并不想排放电瓶里的废弃物,这样电瓶重量更重,卖的价钱也会更好。
且陈某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导致污染了环境。陈某并不明知上家的场地是没有排污设置的。因为场地是由上家提供的,陈某只负责把电瓶运过来即可,他也不知道工人把电瓶里的废弃物倒在杨老板的场地会不会污染环境,也许他会认为杨老板可能会有排污的设置。虽然污染环境是过失犯罪,但如果要求一个回收电瓶的人去审查上家有没有排污的资质,过于苛刻。毕竟陈某并没有直接实施排放行为,他也没有这个义务去审查杨老板的场地是否有排污设置,电瓶里得污染物倒掉是否会污染环境。且根据辩护律师会见得知,并不只有陈某一人在回收电瓶,如何证明该案的污染环境的后果就一定是陈某的行为造成的。且陈某的家庭情况特殊。现陈某与妻子育有一个七岁的孩子,现妻子又怀有四个月的身孕需要照顾,陈某的母亲患有精神抑郁症,(均附有病例材料),现陈某的羁押对于这个平凡的家庭来说就是灾难,且污染环境并不属于任何暴力犯罪,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最终承办人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对被告人取保候审,陈某重获了自由。
办案总结:
该案是重庆市环保总队成立后的第一批案件,取保候审难度大,但是律师一直没有放弃,从案件本身入手,确实陈某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该案历时近2年,陈某取保候审出来以后,对律师万分感激,因为当时被告人从XX看守转押X看守所的时候,律师也多次辗转奔走,不下二十次的会见,被告人表示,即使以后案件起诉法院,他也不会再劳烦律师,只会把律师当做朋友。
陈某去各大门市回收电瓶,收购以后,统一卖给杨老板。一般是他开车拉到杨老板那里,杨老板的工人把电瓶搬下来,工人用手动电锯把电瓶锯开,把里面的水倒掉(倒在水池内,水池通向外面沟渠),再全部放到陈某货车上称重。是以“干电瓶”的重量来计价。
整个过程陈某是知道的,工人倒水、搬运的时间约1—2个小时。
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即刻开展办案工作,掌握案件进展情况、诉讼环节,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2、智豪刑辩团队独特证据制度。辩护律师依法收集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家庭特殊情况参考材料,并予以规范提交。3、由于智豪团队刑事案件必须集团讨论,辩护律师草拟出该案基本案情及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打印成书面材料,分发给参加本案讨论的成员,集体认真地讨论了三次,共同确定案件整体思路和策略,拟定辩护提纲及意见。最终使得被告人有一个取保候审良好的结果。
首先,经讨论后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
客观上陈某并没有直接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电瓶的行为。陈某作为回收电瓶的底层工作者,其工作内容就是把回收来的电瓶卖给上家,陈某并没有直接排放、倾倒和处置。负责处理电瓶的直接行为人是上家杨老板的工人、排污场地也由杨老板提供。主观上,是由上家杨老板主动提出要求处理电瓶中的废弃物,反而陈某是并不想排放电瓶里的废弃物,这样电瓶重量更重,卖的价钱也会更好。
且陈某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导致污染了环境。陈某并不明知上家的场地是没有排污设置的。因为场地是由上家提供的,陈某只负责把电瓶运过来即可,他也不知道工人把电瓶里的废弃物倒在杨老板的场地会不会污染环境,也许他会认为杨老板可能会有排污的设置。虽然污染环境是过失犯罪,但如果要求一个回收电瓶的人去审查上家有没有排污的资质,过于苛刻。毕竟陈某并没有直接实施排放行为,他也没有这个义务去审查杨老板的场地是否有排污设置,电瓶里得污染物倒掉是否会污染环境。且根据辩护律师会见得知,并不只有陈某一人在回收电瓶,如何证明该案的污染环境的后果就一定是陈某的行为造成的。且陈某的家庭情况特殊。现陈某与妻子育有一个七岁的孩子,现妻子又怀有四个月的身孕需要照顾,陈某的母亲患有精神抑郁症,(均附有病例材料),现陈某的羁押对于这个平凡的家庭来说就是灾难,且污染环境并不属于任何暴力犯罪,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最终承办人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对被告人取保候审,陈某重获了自由。
办案总结:
该案是重庆市环保总队成立后的第一批案件,取保候审难度大,但是律师一直没有放弃,从案件本身入手,确实陈某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该案历时近2年,陈某取保候审出来以后,对律师万分感激,因为当时被告人从XX看守转押X看守所的时候,律师也多次辗转奔走,不下二十次的会见,被告人表示,即使以后案件起诉法院,他也不会再劳烦律师,只会把律师当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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