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睦摔妻致死一案 且看智豪律师“法理情”如何辩!

2020-07-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
《白蛇传》中白蛇与许仙的惊世爱情,流传开来的一句话是: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意为夫妻之缘的难得!
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拌嘴、吵架,甚至打架都是稀松平常的事,俗话说:床头打架床尾合。本是唇齿相依的关系,不应较真!不应记仇!
但是现实中确有残酷的事情发生,在智豪刑辩律师辩护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夫妻不睦摔妻致死案”,辩护律师的深切体会是:教训深刻!夫妻应引以为鉴!
既然是因夫妻不睦,丈夫摔妻致死的人命关天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是必然的!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有三个罪名与本案相关:
1、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被告人家庭基本情况:该对夫妻育有二女,案发时大的9岁,小的年仅2岁;被害人妻子的父母系农民,务农家贫,均年逾花甲多病,虽有一子但在外地,平时二老主要由夫妻二人赡养照顾。
本案案发时间:2015年8月的一天晚23时许,地点:重庆市渝中区某繁华广场。案发后被害人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丈夫自动投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做的第一件紧要之事:向公安机关书面、当面要求对丈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未果;后辩护人向检察机关书面、当面再次提出要求,事实依据是:嫌疑人丈夫被羁押,被害人妻子已死,现尚有未成年二女顿时就成了孤儿,无人照料;法律依据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目的是:在本案刑事诉讼程序期间,嫌疑人丈夫能够照料两个年幼的女儿,安葬妻子,处理善后···结果是: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嫌疑人丈夫在刑事拘留15天后被监视居住在家。
(二)
本案嫌疑人丈夫如何把妻子摔死的呢?且看公诉机关的指控:
被告人丈夫与妻子于2015年8月的一天晚21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某酒楼请朋友吃饭,同日23时许,被告人丈夫将朋友送离后,因席间被害人妻子不招呼应酬客人等原因,在酒楼外广场的人行道上与妻子发生口角,遂而进行抓扯打斗,两次将被害人妻子摔倒地上,其中被害人妻子第二次倒地时头部着地,致其颅脑外伤,随即送至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丈夫次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妻子系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丈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指控简言之: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丈夫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仅认定其主动投案,不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选择量刑处罚。
被告人丈夫拿到《起诉书》副本,心里犯怵!他一贯承认,是他和妻子在相互抓扯打斗中把妻子摔倒在地,造成妻子头部磕地受伤而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绝不是故意要摔死妻子!他们是结婚十年的夫妻,平时因家庭琐事拌嘴吵架确实有但少,更不要说抓扯打架了;夫妻感情还好稳定,只是夫妻双方在性格为人、待人接物、家庭开支方面略有分歧;本次和妻子打架,也是被妻子在待客方面不周到气晕了头,才发生如此惨剧!如果自己被判刑坐牢,认罚!但可怜的两个幼女怎么办呀!被告人丈夫当着辩护律师的面哀嚎道!
(三)
针对本案,智豪刑辩律师团队高度重视!主办律师及助手多次详细听取被告人丈夫对他们家庭情况、案发事实经过细节等的陈述,反复仔细观看案发时的监控视频影像,谨慎审查本案全部在案材料,前后三次将本案案情和审查报告提交智豪刑辩团队会议专门研究讨论,最后我们的结论是:1、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丈夫犯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应当认定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本案应当认定被告人丈夫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施救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全面谅解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3、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案该如何定罪量刑,且看智豪律师“法理情”精彩辩词:
定罪法理之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丈夫的主观犯意,案发过程监控视频证据,智豪律师认为本案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准确!
     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是伤害行为还是一般性行为。这需要综合全案各方面的因素来认定,如: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动机、实施行为时的环境、打击的方式、打击的部位等不同情况,综合评判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和行为性质。
本案被告人丈夫和妻子是一对结婚十年的夫妻,丈夫不管是主观意识或者潜意识里应该没有伤害妻子的故意,本案的发生其主观意识上更符合因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特征,是在妻子吊卡丈夫脖子时应急侧摔的行为造成了妻子受伤的危害结果。被告人丈夫无实施伤害的犯罪动机
首先从他们夫妻感情来看,从被告人丈夫本人的口供,被告人岳母笔录,居住地的社区证明,被告人与妻子的亲友、邻居、同事的求情书中,均可以证明:总体上被告人与妻子夫妻结婚十年来感情好,被告人脾气好平时对妻子疼爱有加,妻子也是对被告人丈夫关怀备至,很少发生夫妻吵架打架情况,夫妻二人共同努力工作,育有两个可爱漂亮的女儿,一个9岁,一个2岁,他们的生活幸福美满,令人羡慕,被告人没有任何理由要故意破坏自己的幸福家庭。
第二从他们夫妻案发当天产生的矛盾纠纷来看,当晚夫妻二人的矛盾主要是被告人的多位同学携家属从湖北到重庆游玩,被告人丈夫准备尽地主之谊找妻子拿钱,妻子认为他的这些同学平时少于联系,出于节俭的习惯觉得无宴请的必要,不愿拿钱给被告人,被告人只有自己拿钱宴请同学,二人均不高兴;设宴请客时,妻子待客不热情,不招呼人,板着面孔,当客人敬夫妻二人酒水时还说了些不得体的话,使整个晚宴的气氛极为尴尬,整个饭局十几个人饭钱不到一千元,酒钱还是同学付的,与同学分手告别时妻子态度也极其冷淡,这些不愉快使得被告人极为郁闷!因此在与同学告别后夫妻二人当着大女儿的面在大庭广众之下发生口角抓扯。智豪律师认为这不是“大是大非”的问题,也并非夫妻积怨甚深,夫妻之间因在待客之道,花钱观念方面的差异而突发的小矛盾、小纠纷可以说在大多夫妻关系之中都是稀松平常的事。被告人丈夫虽然觉得妻子的言行极大地伤了作为丈夫的面子,肯定很生气,但绝不会产生故意伤害妻子的动机或想法。
从案发环境来看,本案发生在繁华广场外,该地人流量大;且案发时,被告人的大女儿也在场,如果被告人丈夫有伤害其妻子的动机或目的,其绝对不会选择人流量大、女儿在场的环境动手。
从案发经过来看,被告人的口供及现场监控视频均能够反映,被告人丈夫与妻子发生争执时,他一开始只是用脚“揣”了她的脚一下,严格意义来讲,还不算是踢,从妻子的伤情鉴定报告来看,其的腿脚部位并没有任何伤痕。后二人相互抓扯,从监控录像及妻子伤情鉴定均可以得知,在她倒地前,二人的抓扯只是一般的殴打行为,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不会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从此行为可以得知被告人丈夫有一般殴打妻子的故意,但是其并没有伤害妻子的故意。
智豪律师认为被告人丈夫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妻子发生伤亡的结果。
案发当晚,被告人丈夫和妻子发生抓扯最后阶段,妻子是从背面吊住被告人,双手卡住了他的脖子。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在案材料中书证“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中的检查情况栏明确记载,被告人颈部有抓痕,可以证明以上事实。
被告人丈夫被妻子双手从背后吊卡住脖子后,造成呼吸困难,作出了应急本能性的摆脱行为,也就是使用侧面摔的方式,将妻子摔倒;侧面摔是人遭到背后袭击时常用的防御方法,而这种方法通常会让对方大面积着地,伤情最多为擦伤,并不会损害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另外,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被告人丈夫先前两次将妻子揣、摔倒在地都是发生口角抓扯过程中,而且被害人妻子第一次、第二次倒地后迅速的站了起来,没有受伤,有这先行行为的暗示,极大可能让被告人丈夫感觉到他揣、摔妻子的行为不会对她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继而才有了妻子要继续与其抓扯卡住他脖子致呼吸困难本能应急性的再次将妻子摔倒的行为。由此可见,现场监控视频清晰的反映被告人因疏忽大意,未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妻子最终头部受伤的结果,所以,被告人丈夫对妻子的重伤及死亡结果仅有过失责任。
妻子倒地不起后,被告人试图将妻子拉起来,但后面见到妻子头部出血后,其立即抱住妻子头部,帮忙止血,并请求群众帮忙拨打120求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妻子进入医院后,被告人积极筹资支付妻子住院和手术费用,希望妻子能够尽快好起来。被告人丈夫的积极施救行为,也足以证明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
 综上所述,智豪律师认为被告人造成自己妻子受伤死亡从主观方面的分析和客观事实经过的分析,他应该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主观上确实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况,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自己摔妻子的后果,符合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件。
量刑情节之辩:
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丈夫在施救和抢救妻子过程中两次报警投案,给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如实讲述案发经过。其在侦查机关的三次笔录均一致、稳定地供述了其摔倒妻子的主要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也如实地供述其与妻子发生矛盾的过程及摔倒妻子的事实,符合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所以不能因为事发突然,加之妻子遭受如此大的变故对被告人丈夫精神上的刺激和打击,导致他记不清楚案发的详细过程和具体细节而否定他的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的情节。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对妻子积极施救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在案发现场积极抢救妻子,让路人帮忙拨打110报警电话,随后同民警一同到医院实施抢救。在抢救过程中,被告人积极打电话求助亲友筹集医疗费用,同时被告人也主动联系了妻子的父母,承认自己犯下的错误,并向岳父岳母忏悔,其悔罪表现好。
被告人获得被害人父母兄弟及亲友全面谅解。庭审中智豪律师提交了被害人妻子的父母、亲弟弟、舅舅,姨伯、表哥、表嫂及朋友等多人的谅解书,被告人一家居住地社区的证明和被告人、妻子二人的亲属、朋友、同事多达一百多人的请求书。被害人妻子父母和亲人也到庭旁听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侦查阶段已与妻子父母达成谅解赡养协议,发誓对岳父岳母养老送终!他们均能够证明被告人丈夫和妻子平时感情好、家庭总体和睦,被告人本人品行恭顺善良,同时他们也相信本次事件并不是被告人故意伤害妻子,他们强烈恳请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家庭极为特殊的情况。虽然被害人妻子不在了,但妻子的父母永远是被告人的岳父岳母,二老的唯一儿子又在外地工作,他们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年迈体衰多病,今后的养老大事只有被告人来照顾完成了。被告人与妻子有二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一个9岁,一个刚满2岁,被告人是他们唯一的抚养人和监护人。
因此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本案关系到子女的抚养,老人的赡养,姻亲矛盾的化解,社会的稳定等诸多棘手的问题。本案的被告人已经取得了岳父、岳母的谅解,作为女婿,他已向二老承诺其一定会以儿子的身份,为二老养老送终,在农村,养老送终是最大的事,老人的养老送终问题通常都会托付给自己最亲的子女,而被害人妻子的父母愿意将养老送终之事交由被告人来办理,证明被告人平时的人品、诚信是得到二老肯定的。
智豪律师在此做一个假设,假如被告人被收监执行刑罚,其两个小孩抚养该怎么办?是送去孤儿院吗?还是由体弱多病,无自理能力的婆婆爷爷外公外婆照管?还有两个女儿的教育问题怎么办?案发时,被告人的大女儿也在场,亲眼看到父母发生纠纷抓扯、母亲被摔伤、抢救救治的过程。现在妈妈死了,还是爸爸摔死的!这对一个年仅9岁的小女孩的心理已造成了不可想象的刺激和打击呀!现在大女儿都不和爸爸、外公外婆等近亲属说话,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封闭在自己的内心世界里,如果被告人被判实刑,其小孩的心结、心理阴影、心理障碍该由谁来化解?该如何才能化解?解铃还须系铃人,被告人自己对女儿造成的影响,应该由其用实际行动来化解!再谈被告人的小女儿,2岁就失去母亲,当然她现在还什么都不懂,假设被告人被判实刑,多年后刑满释放,出来后,小女儿认知能力形成妈妈是爸爸摔死的,爸爸是凶手,是犯人;这对两个女儿人格的健全形成,对其健康成长必然会造成无以复加的巨大负能量的影响。相信参加庭审的法官、检察官以及所有旁听的亲朋好友都不希望这场家庭悲剧继续扩大!继续伤害无辜的小孩和老人!
智豪律师最后陈词:被告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恳请法庭综合依据刑法认定罪名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考虑本案处理结果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严格审查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让被告人用实际行动去拯救他的家庭,用孝的实际行动和既当合格的爹又当合格的妈的实际行动为死去的妻子赎罪!
(四)
庭审中,被告人丈夫认罪悔罪!忏悔到动情处“噗通”一声当庭跪倒在地,向被害人妻子父母叩拜三个响头!在场的所有人都感受到他当庭发自内心的认罪悔罪的态度和愿意用自己今后的实际行动赡养送终岳父岳母,把两个年幼的女儿抚养教育成人的赎罪决心!
但本案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争议巨大,且看人民法院如何裁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丈夫与被害人妻子系夫妻,育有二女。2015年8月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携妻子及大女儿在重庆市渝中区某酒楼吃饭。被告人席间饮啤酒数瓶,直至23时许散席将朋友送离。因妻子对其请朋友吃饭有不同意见,席间未招呼应酬客人致其面子受损的原因,被告人遂在酒楼外广场人行道上以扫腿的方式将坐在人行道石球上低头看手机的妻子扫倒在地,二人遂发生口角并沿人行道南边方向行走了几十米。后被告人又以扇耳光、推搡、摔打的方式殴打妻子,妻子反抗并用手锁住被告人丈夫脖子往前走了数米,被告人为摆脱突然用力将妻子摔倒在地,致妻子倒地不起,头部流血。被告人数次欲将妻子抱起未果并呼救,旁边群众报警后,被告人随接警民警将妻子送医抢救,后妻子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于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致妻子死亡的主要事实经过。经鉴定,妻子系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丈夫在本案侦查阶段主动赔偿被害人妻子的父母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丈夫饮酒后因其妻子在饭局中未招呼应酬客人致其面子受损即在公共场合当众殴打妻子,致其妻子倒地颅脑损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仅因琐事即在公共场合当众殴打妻子,行为恶劣,且导致其妻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受到谴责并承担刑事责任。客观行为方面,被告人殴打其妻子有三个行为,先是扫腿,而后扇耳光、推搡、摔打,最后用力摔倒。从其妻子反抗的情形看,被告人前两个行为并未给其妻子造成明显伤害,致其妻子颅脑损伤后果在于最后的用力摔倒,而该行为是在其被妻子锁住脖子行走数米后为摆脱采取的。被告人实施的三个行为之间有所间断,并非持续加害,表明被告人虽然饮酒后因颜面问题迁怒于妻子,但对其行为有一定克制;主观过错方面,被告人对殴打妻子的行为有直接的故意,但其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其殴打的动因系其妻子未招呼应酬客人致其面子受损,并无其他重大冲突矛盾,从其上述客观行为、主观动机及被害人的关系来看,致其妻子伤害或死亡并非其殴打所积极追求或放任的结果,即致其妻子死亡的结果并非其故意的内容。被告人应当预见其用力摔倒妻子可能致其重伤甚至致死亡的后果,而在饮酒后鲁莽草率之下没有预见,导致其妻子倒地颅脑损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因果关系及刑事责任方面,虽然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该结果并不在被告人殴打行为主观故意的认识范围,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予支持,对辩护人对本案定性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被告人对造成其妻子死亡的结果系过失,但该结果系其因琐事即在公共场合当众殴打其妻子的恶劣行为所致。鉴于其饮酒后仅因颜面问题便动手迁怒于妻子,置至亲的人格与安全于不顾,理应受到惩戒,对其可从轻处罚而不应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父母并取得谅解,且念及被告人系其家庭的经济支柱,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且还需履行对被害人父母的承诺。同时被告人作为法定监护人,尚有两个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在已经失去母爱的遭遇之下,对被告人收监将置其女儿更为悲惨的境地,基于以上情形并考虑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望其在缓刑考验期用实际行动为自己的罪孽救赎,并在以后的生活中审慎克制、善待家人。
判决结果: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五)
“砰”法槌落下!本案尘埃落定。
智豪律师掩卷深思:尽管这或许对一个刑辩律师来说是一个“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成功案例!或许也能够感受到“为生命而呐喊,为自由而辩护”的荣光!
但是本案给刑辩律师到来的启示不应只有这些,我们也是人,也有各自的家庭。本案人死不能复生,两个年幼的女儿的母爱再也没有了,愿他们幸运而坚强吧!
作为一个男人,作为一名丈夫,我们不管社会压力有多大,不管面子里子有多重要,不管家庭矛盾有多大,正如法官说的,我们都应当改掉自己的不良嗜好和不好的行为方式,在生活中审慎克制,善待家人!
作为一个女人,作为一个妻子,学会包容,鼓励支持丈夫的眼神举动很重要!有话说:一个成功的男人背后一定有一个聪慧不势利的女人。容忍一个丈夫的愿改又改不掉的小缺点,或许你的家庭就成功美满了一半!
作为一个智豪刑辩律师,我们专注刑事案件,每天行走在“法、理、情”之间,应当胸中有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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