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陈某,男,重庆沙坪坝区人,2014年1月与邻居范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双方均由不同程度受伤。
二、接受委托:
委托人陈某因其被邻居范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法律帮助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接案后,智豪律师详细听取其对本案的陈述,在代理过程中多次与其交流案情,告知法律规定及代理进展情况。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多次讨论,讨论了故意伤害中轻伤和轻微伤认定标准,赔偿标准,如何收集及提交证据等问题。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代理:
1. 申请伤情鉴定。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带领陈某至办案派出所了解情况,由于双方在打斗中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对方伤情相对较重,公安机关尚未对双方进行伤情鉴定,智豪律师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做出伤情鉴定。
2. 参与调解。
本案因为系互殴行为,双方均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若经伤情鉴定,双方均有可能构成轻微伤以上伤情,若构成轻微伤,双方均有可能受到治安处罚。因此,智豪律师向陈某及其家属讲解法律规定及伤情鉴定相关规定,陈某明确知晓可能的法律后果。
代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表达了愿意调解结案的意愿。智豪律师于2014年2月11日与委托人及其家属至派出所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民警主持,由于对方要求陈某进行高额赔偿,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当日未达成调解协议。
之后,通过办案民警及代理律师的联系沟通,对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双方同意再次进行调解,于2014年2月15日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鉴于双方均有伤情,双方互相赔礼道歉,并约定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均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五、案件结果:
本案经智豪律师代理,当事人双方成功调解,达成互相谅解协议,双方均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以治安调解结案。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陈某,男,重庆沙坪坝区人,2014年1月与邻居范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双方均由不同程度受伤。
二、接受委托:
委托人陈某因其被邻居范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法律帮助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接案后,智豪律师详细听取其对本案的陈述,在代理过程中多次与其交流案情,告知法律规定及代理进展情况。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多次讨论,讨论了故意伤害中轻伤和轻微伤认定标准,赔偿标准,如何收集及提交证据等问题。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代理:
1. 申请伤情鉴定。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带领陈某至办案派出所了解情况,由于双方在打斗中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对方伤情相对较重,公安机关尚未对双方进行伤情鉴定,智豪律师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做出伤情鉴定。
2. 参与调解。
本案因为系互殴行为,双方均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若经伤情鉴定,双方均有可能构成轻微伤以上伤情,若构成轻微伤,双方均有可能受到治安处罚。因此,智豪律师向陈某及其家属讲解法律规定及伤情鉴定相关规定,陈某明确知晓可能的法律后果。
代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表达了愿意调解结案的意愿。智豪律师于2014年2月11日与委托人及其家属至派出所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民警主持,由于对方要求陈某进行高额赔偿,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当日未达成调解协议。
之后,通过办案民警及代理律师的联系沟通,对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双方同意再次进行调解,于2014年2月15日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鉴于双方均有伤情,双方互相赔礼道歉,并约定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均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五、案件结果:
本案经智豪律师代理,当事人双方成功调解,达成互相谅解协议,双方均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以治安调解结案。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面临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经智豪辩护成功缓刑
- · 陈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委托智豪律师辩护最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释放
- · 何某涉嫌故意杀人一审被判处无期,智豪律师二审辩护成功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 · 周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案,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取保
- · 吴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委托智豪团队辩护获缓刑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