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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
诉讼代表人赵某乙,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职工。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某某,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
负责人。
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于2019年4月15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
2019年5月14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根据公诉机关提请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秀兰、检察官助理崔秀娟出庭支持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平阴县成立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负责开发平阴县东关村某某商品房项目,并约定交房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单位售房预收账款74161965元,申报税款193973.69元,未申报税款2447153.83元,占应纳税额比例为92.04%;截止2017年5月31日,被告单位不列售房收入21932425元,少缴税款754096.02元。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1日,平阴县国家税务局对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先后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对税款未做补缴。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认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逃税数额占应纳税税额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未退缴税款,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不是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具体经办人员,作用相对较小。
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于2012年6月6日注册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系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012年6月至2017年5月,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在平阴县XX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某某小区开发建设商品房5幢,总户数222户,已销售221户,收取房款共计96094390元。
其中74161965元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记入单位收入账,另21932425元未记入单位收入账。
2016年12月31日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收取的记入单位财务账的74161965元房款中18698287元已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934914.35元,剩余55463678元房款还应申报缴纳税款2658757元,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193973.69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447153.83元,占应纳税额比例为92.04%。
2017年5月31日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收取的未记入单位账的21932425元房款,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044401.19元,已缴纳290305.17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754096.02元。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1日,平阴县国家税务局对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先后出具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追缴少缴纳的增值税税款3201249.85元,对少缴增值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处罚款3201249.85元。
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公司应补缴税款,未指使安排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补缴税款及缴纳罚款。
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于2012年6月在平阴注册成立,2013年11月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4年7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某某小区,负责人是李某某。
其自2013年4月至2017年7月在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工作,经办公司财务,收取房款、开具收据、支付工程款等。
其将开具的收据、收取的房款交给出纳胡某某,由胡某某交给会计张某乙记账。
公司在某某小区共建了五栋商品房222户。
2017年夏,平阴县国税局工作人员给公司张某乙送过补缴税款的文书。
2.证人胡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证明:李某某是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甲负责财务。
2015年胡某某兼任平阴分公司出纳,2016年张某乙兼任平阴分公司报账会计。
平阴分公司的房款收据和某某项目的支出单据,由张某甲交给胡某某,胡某某整理好交给张某乙,张某乙负责记账报税。
2017年6月份,平阴县国税局工作人员发现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有偷税行为,并对此行为做出处罚,向公司送达了文书,李某某安排张某乙签收了相关文书。
张某乙领取文书后再拍照用微信发给李某某,有时打电话通知李某某。
3.证人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至2017年5月,其三人根据总公司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安排先后具体负责平阴分公司工作,李某某是平阴分公司负责人,平阴分公司的事情需向李某某汇报。
张某甲负责平阴分公司财务,张某甲收取房款后开据收款单据,将房款转账或存到平阴分公司账户,并和总公司财务对接,总公司负责记账。
赵某乙负责期间,平阴县国税局工作人员向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送达过欠税的文书,其向李某某进行了汇报。
4.书证营业执照证明: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012年6月注册成立,住所地平阴县平阴镇东关村,负责人李某某。
5.书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2013年至2015年,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在平阴县会仙街以南、东关街以北、东关二路以东某某小区建设商品房五栋符合规划要求、施工条件,准予施工、建设、销售。
6.证人葛某某、赵某丙的证言、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购房合同、银行账户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购房明细、协议书证明: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在开发某某小区过程中,向其借过款或介绍公司借款。
2016年3月,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用在某某小区开发的住房和车库、储藏室顶替了借款本息及居间介绍费。
7.证人齐某某的证言、收款收据、购房协议书证明:2013年10月,其与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李某某达成协议,购买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3号楼。
3号楼完工后,其收取房款,由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开具发票。
购房户办理贷款的,银行将贷款支给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然后平阴分公司再给其转款。
8.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房屋明细、账户明细证明:2016年,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用在某某开发的3号楼中的11套住房和9个车库顶替了其出借的700万元欠款本息。
后其收取了11套住房和9个车库的卖出款。
9.证人马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于某某、孔某某、张某某、杨某等人证言、收款收据、银行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购房材料证明:2013年至2016年其与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在平阴某某小区购买了住房或地下室或车库。
款已全都支付给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公司为其开具了的收据或部分发票。
10.书证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售房登记表、记账明细、记账凭证、完税证明、收款收据证明:某某小区建设楼房5栋222套,已销售221套,2013年至2017年登记售房总收入96094390元,其中账面记载售房收入74161965元,缴纳了部分税款,公司账户中存有资金往来。
11.平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开发的平阴县东关村某某项目商品房5幢,总户数222户,已销售221户,截止2017年5月31日,少缴增值税3201249.85元。
2017年7月13日,平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追缴少缴纳的税款3201249.85元,并对少缴增值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7年7月14日,张某乙签收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12.平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2017年7月13日,平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开发的平阴县东关村某某项目商品房5幢,总户数222户,已销售221户,截止2016年12月31日,少缴增值税2958053.12元。
截止2017年5月31日,少缴增值税243196.73元,合计少缴增值税3201249.85元。
2017年7月14日,张某乙签收了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
2017年7月20日,平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平阴县国家税务局缴纳3201249.85元入库,并决定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17年7月20日张某乙签收了税务处罚决定书。
13.平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偷税案件的认定意见:2018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平阴县税务局认定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开发的平阴县东关村某某项目商品房5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截止2016年12月31日,账面记载收入房款74161965元,应缴纳税款2658757元,已缴税款193973.69元,少缴增值税2447153.83元,偷税比例92.04%。
截止2017年5月31日,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未记账售房收入21932425元,应缴纳增值税1044401.19元,已缴290305.17元,少缴增值税754096.02元。
综上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合计偷税总额3201249.85元。
14.平阴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4月17日,平阴县公安局民警在泰安市将李某某抓获。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1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2年6月在平阴县注册成立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开发某某住宅楼建设项目。
其是公司负责人,某某项目一共建设5栋住宅楼222户。
楼房销售后,公司收入八千余万元,存在收入未记账的情况,未及时向税务局缴税。
平阴县国税局发现公司有逃税行为后,给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称公司少缴二三百万元税款。
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作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没有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其行为构成逃税罪。
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负责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逃税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追缴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少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三百二十万一千二百四十九元八角五分(执行罚金前,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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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
诉讼代表人赵某乙,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职工。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某某,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
负责人。
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于2019年4月15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
2019年5月14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根据公诉机关提请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秀兰、检察官助理崔秀娟出庭支持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平阴县成立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负责开发平阴县东关村某某商品房项目,并约定交房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单位售房预收账款74161965元,申报税款193973.69元,未申报税款2447153.83元,占应纳税额比例为92.04%;截止2017年5月31日,被告单位不列售房收入21932425元,少缴税款754096.02元。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1日,平阴县国家税务局对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先后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对税款未做补缴。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认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逃税数额占应纳税税额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未退缴税款,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不是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具体经办人员,作用相对较小。
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于2012年6月6日注册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系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012年6月至2017年5月,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在平阴县XX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某某小区开发建设商品房5幢,总户数222户,已销售221户,收取房款共计96094390元。
其中74161965元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记入单位收入账,另21932425元未记入单位收入账。
2016年12月31日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收取的记入单位财务账的74161965元房款中18698287元已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934914.35元,剩余55463678元房款还应申报缴纳税款2658757元,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193973.69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447153.83元,占应纳税额比例为92.04%。
2017年5月31日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收取的未记入单位账的21932425元房款,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044401.19元,已缴纳290305.17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754096.02元。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1日,平阴县国家税务局对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先后出具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追缴少缴纳的增值税税款3201249.85元,对少缴增值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处罚款3201249.85元。
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公司应补缴税款,未指使安排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补缴税款及缴纳罚款。
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于2012年6月在平阴注册成立,2013年11月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4年7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某某小区,负责人是李某某。
其自2013年4月至2017年7月在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工作,经办公司财务,收取房款、开具收据、支付工程款等。
其将开具的收据、收取的房款交给出纳胡某某,由胡某某交给会计张某乙记账。
公司在某某小区共建了五栋商品房222户。
2017年夏,平阴县国税局工作人员给公司张某乙送过补缴税款的文书。
2.证人胡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证明:李某某是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甲负责财务。
2015年胡某某兼任平阴分公司出纳,2016年张某乙兼任平阴分公司报账会计。
平阴分公司的房款收据和某某项目的支出单据,由张某甲交给胡某某,胡某某整理好交给张某乙,张某乙负责记账报税。
2017年6月份,平阴县国税局工作人员发现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有偷税行为,并对此行为做出处罚,向公司送达了文书,李某某安排张某乙签收了相关文书。
张某乙领取文书后再拍照用微信发给李某某,有时打电话通知李某某。
3.证人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至2017年5月,其三人根据总公司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安排先后具体负责平阴分公司工作,李某某是平阴分公司负责人,平阴分公司的事情需向李某某汇报。
张某甲负责平阴分公司财务,张某甲收取房款后开据收款单据,将房款转账或存到平阴分公司账户,并和总公司财务对接,总公司负责记账。
赵某乙负责期间,平阴县国税局工作人员向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送达过欠税的文书,其向李某某进行了汇报。
4.书证营业执照证明: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012年6月注册成立,住所地平阴县平阴镇东关村,负责人李某某。
5.书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2013年至2015年,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在平阴县会仙街以南、东关街以北、东关二路以东某某小区建设商品房五栋符合规划要求、施工条件,准予施工、建设、销售。
6.证人葛某某、赵某丙的证言、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购房合同、银行账户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购房明细、协议书证明: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在开发某某小区过程中,向其借过款或介绍公司借款。
2016年3月,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用在某某小区开发的住房和车库、储藏室顶替了借款本息及居间介绍费。
7.证人齐某某的证言、收款收据、购房协议书证明:2013年10月,其与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李某某达成协议,购买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3号楼。
3号楼完工后,其收取房款,由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开具发票。
购房户办理贷款的,银行将贷款支给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然后平阴分公司再给其转款。
8.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房屋明细、账户明细证明:2016年,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用在某某开发的3号楼中的11套住房和9个车库顶替了其出借的700万元欠款本息。
后其收取了11套住房和9个车库的卖出款。
9.证人马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于某某、孔某某、张某某、杨某等人证言、收款收据、银行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购房材料证明:2013年至2016年其与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在平阴某某小区购买了住房或地下室或车库。
款已全都支付给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公司为其开具了的收据或部分发票。
10.书证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售房登记表、记账明细、记账凭证、完税证明、收款收据证明:某某小区建设楼房5栋222套,已销售221套,2013年至2017年登记售房总收入96094390元,其中账面记载售房收入74161965元,缴纳了部分税款,公司账户中存有资金往来。
11.平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开发的平阴县东关村某某项目商品房5幢,总户数222户,已销售221户,截止2017年5月31日,少缴增值税3201249.85元。
2017年7月13日,平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追缴少缴纳的税款3201249.85元,并对少缴增值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7年7月14日,张某乙签收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12.平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2017年7月13日,平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开发的平阴县东关村某某项目商品房5幢,总户数222户,已销售221户,截止2016年12月31日,少缴增值税2958053.12元。
截止2017年5月31日,少缴增值税243196.73元,合计少缴增值税3201249.85元。
2017年7月14日,张某乙签收了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
2017年7月20日,平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平阴县国家税务局缴纳3201249.85元入库,并决定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17年7月20日张某乙签收了税务处罚决定书。
13.平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偷税案件的认定意见:2018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平阴县税务局认定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开发的平阴县东关村某某项目商品房5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截止2016年12月31日,账面记载收入房款74161965元,应缴纳税款2658757元,已缴税款193973.69元,少缴增值税2447153.83元,偷税比例92.04%。
截止2017年5月31日,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未记账售房收入21932425元,应缴纳增值税1044401.19元,已缴290305.17元,少缴增值税754096.02元。
综上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合计偷税总额3201249.85元。
14.平阴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4月17日,平阴县公安局民警在泰安市将李某某抓获。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1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2年6月在平阴县注册成立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开发某某住宅楼建设项目。
其是公司负责人,某某项目一共建设5栋住宅楼222户。
楼房销售后,公司收入八千余万元,存在收入未记账的情况,未及时向税务局缴税。
平阴县国税局发现公司有逃税行为后,给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称公司少缴二三百万元税款。
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作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没有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其行为构成逃税罪。
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负责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逃税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追缴被告单位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少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三百二十万一千二百四十九元八角五分(执行罚金前,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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