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涉嫌行贿案:行贿是为了获取工程尾款,应否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讨论关键词:
行贿、不正当利益、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任某是某公司高管,某公司在承接某政府项目过程中,为了获取被拖欠的工程款,采取了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财物的方式,后该公司顺利结清工程款。任某因其他行贿犯罪被立案侦查,后办案机关认为本次送财物的行为,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遂将该笔事实一并向法院起诉。
争议观点:
观点一:任某虽然是为获取被拖欠的工程尾款,但其本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而其采取了行贿工作人员的违法方式,应当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观点二:对合法权益的主张,不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本案中,任某是为了结清公司被拖欠的工程款,其仅是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属于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张,不属于在经济活动中违法规定谋取竞争优势的情形,故不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根据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讨论关键词:
行贿、不正当利益、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任某是某公司高管,某公司在承接某政府项目过程中,为了获取被拖欠的工程款,采取了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财物的方式,后该公司顺利结清工程款。任某因其他行贿犯罪被立案侦查,后办案机关认为本次送财物的行为,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遂将该笔事实一并向法院起诉。
争议观点:
观点一:任某虽然是为获取被拖欠的工程尾款,但其本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而其采取了行贿工作人员的违法方式,应当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观点二:对合法权益的主张,不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本案中,任某是为了结清公司被拖欠的工程款,其仅是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属于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张,不属于在经济活动中违法规定谋取竞争优势的情形,故不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根据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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