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019-01-23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孙某某,无业。
 
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彦,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5)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彦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1月开始,被告人孙某某因参与“六合彩”赌博输钱等原因,以需要还贷款,高利转借他人为由,并许诺给予高息,从陈某甲、汪某、陈某丙、胡某乙、林某丙、陈某乙、胡某丙、施某、郑某甲、胡某甲、金某、虞某、郑某乙、郑某丙等人处非法集资755.3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取得资金后用于弥补赌博亏空,以及归还欠款支付利息等。
 
至案发时,被告人孙某某尚未归还林某丙、陈某甲、胡某甲、陈兰芬、陈某乙、郑某甲、金某、郑某乙、郑某丙等人的借款人民币共计181.45万元。
 
具体如下:
 
1、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向林某丙借款100万元,至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40万元。
 
2、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向陈某甲借款27.3万元,至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2.7万元。
 
3、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向陈兰芬借款68万元,至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30万元。
 
4、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向陈某乙借款30万元,至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7万元。
 
5、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向郑某甲借款18万元,至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13万元。
 
6、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向金某借款10万元,至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2.4万元。
 
7、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向郑某乙借款10万元,至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1万元。
 
8、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向郑某丙借款10万元,至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1.4万元。
 
9、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向胡某甲借款10万元,至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4.3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甲、汪某、陈某丙、胡某乙、林某丙、陈某乙、胡某丙、施某、郑某甲、胡某甲、金某、虞某、郑某乙、郑某丙的陈述、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控告状、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账户收支、借款资金去向、账单、对账说明、借款借条、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孙某某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参与赌博依据不足。
 
经查,根据孙某某本人供述,且与证人林某甲、汪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能够印证,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参与“六合彩”赌博输钱的事实;辩护人提出孙某某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明显。
 
经查,被告人没有生产经营项目,在“六合彩”赌博亏空后,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然编造理由大量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孙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要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孙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某退赔赃款返还各被害人。
 
以上罚金、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刘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66400元。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殷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94.36万元,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朱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集资共计355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 殷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共计3863.4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童某某非法集资共计805000元,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