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报黄某某,男;200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元;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A公司A店电脑销售员期间,于2011年3月下旬利用销售电脑的职务便利,采用不开具销售订单、后补伪造提货单的手段,从仓库中取出共计价值人民币25,550元的华硕牌X42E138JE-SL/32NDAXXB型笔记本电脑7台销售给他人,将货款占为己有。
2011年3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作证明、员工登记表、收入证明、收据,证人周a、章a、严a、金a、戴a的证言,相关收货回执联,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价值人民币2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A公司A店电脑销售员期间,于2011年3月下旬利用销售电脑的职务便利,采用不开具销售订单、后补伪造提货单的手段,从仓库中取出共计价值人民币25,550元的华硕牌X42E138JE-SL/32NDAXXB型笔记本电脑7台销售给他人,将货款占为己有。
2011年3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作证明、员工登记表、收入证明、收据,证人周a、章a、严a、金a、戴a的证言,相关收货回执联,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价值人民币2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上一篇:王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
下一篇:张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长寿区律师辩护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
- · 孙某、郭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决
- · 高某某、惠某某、杨某某因职务侵占罪被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判决
- · 李某等因职务侵占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
- · 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