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2017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秀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本院当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
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翔、代理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尹现波、朱秀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从网络上了解假币后,通过QQ购买少量假币供自己使用并寻找假币货源。
同年5月,陈某某通过QQ先后从江苏、江西等假币卖家手中购买了大量”两连张”二十元假币、”两连张”十元假币、”两连张”五元假币和”未做旧”二十元假币。
为使假币具有真币特征,陈某某在其位于蚌埠市高新区山南新村小区的家中使用美工刀、钢尺、钢锉等工具和水、酱油等材料对该批假币进行裁剪、”做旧”、”凹凸”,之后持假币在蚌埠市周边邻县及城乡结合部使用。
2017年7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后对其山南新村小区的住所和车辆进行搜查,查获疑似假币共计1046张,假币券额总计11350元。
2017年7月1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蚌埠中心分行鉴定,上述1046张疑似假币均为假币。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并宣读、出示了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货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构成持有假币罪。
其辩护人辩称:1.陈某某购买的假币均系成品。
因假币为两连张且面值太新,陈某某怕不好使用,就用美工刀进行裁剪和酱油水浸泡做旧,准备拿到市场上去花,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自己使用。
客观上,陈某某所做的仅仅是对买回来的假币重新加工”做旧”,没有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不符合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
陈某某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持有、使用,其行为依法应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2.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经过、没有隐瞒任何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案情,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如公安机关送检的材料假币的数量、面值、冠字号与两次在陈某某身上、车上和住处搜查、扣押清单上记载的数量、面值、冠字号出入较大。
4.陈某某是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纯粹是其不懂法,爱占小便宜的思想作祟造成的。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对陈某某进行处罚,并予以从轻判处和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从网络上了解假币信息后,通过QQ购买少量假币供自己使用,并寻找假币货源。
同年5月份,陈某某通过网络先后从江苏、江西等假币卖家手中购买了若干”两连张”二十元假币、”两连张”十元假币、”两连张”五元假币和”未做旧”二十元假币。
为使假币具有真币特征,陈某某在其位于蚌埠市高新区山南新村小区的家中使用美工刀、钢尺、钢锉等工具和水、酱油等材料对该批假币进行裁剪、”做旧”、”凹凸”,后陈某某持假币在蚌埠市周边邻县及城乡结合部使用。
2017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高新区山南新村8号楼下将陈某某抓获,后对其住所和车辆进行搜查,查获疑似假币共计1046张,假币券额总计11350元,其中未裁剪面值10元假币248张、未裁剪面值5元假币182张,未裁剪面值总额共计3390元。
2017年7月1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蚌埠中心分行鉴定,上述1046张疑似假币均为假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6月6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接上级公安机关线索称被告人陈某某有伪造货币重大嫌疑;同日,该分局决定对其以涉嫌伪造货币罪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和搜查证、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7月3日6时,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住处进行守候。
当日8时许,陈某某出现在高新区山南新村8号楼下,公安民警随即持拘留证对其执行拘留。
因情况紧急,公安民警立即对陈某某随身物品及身边皖C×××××白色瑞虎车内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当场扣押面值5元人民币若干张(其中未裁剪的41张),面值10元若干张(其中未裁剪的人民币73张),面值20元的人民币若干张,VIVO牌手机一部(号码180××××****)。
另证实当日9时10分至10时50分,公安机关对陈某某位于蚌埠市山南新村8号楼3单元4楼东户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扣押未裁剪的印有”10元”人民币纸张51张,未裁剪印有”5元”人民币纸张50张,5元人民币1张,长条形边角料1盒,啄木鸟刀片2盒,晨光钢尺2条,电脑主机及显示器1台。
人民币100元47张,50元6张,200元5张,10元30张,5元3张。
3.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关于对山东德州祝某某等人制售假币案犯罪线索开展研判的通知、犯罪线索汇总表、报告等,证实祝某某等人制售假币案犯罪线索中涉及的QQ号71×××**落地地址蚌埠市禹会区长中路山南新村8号楼3单元4楼东户,落地使用人陈某某,身份证编号,收货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九龙友谊花园等相关信息。
5.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查获的5元、10元、20元未裁剪、裁剪、已作旧的假币、裁剪假币剩余边角料、假币裁剪工作钢尺和刀片等情况。
6.鉴定聘请书、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7年7月10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为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货币案,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对缴获的货币的真伪进行鉴定。
次日,经该中心支行鉴定,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交付的假币共1046张,面额共计11350元。
另鉴定交付的冠字号不同的人民币100元券47张、50元券6张、20元券5张、10元券30张、5元券13张、1元券2张均为真币。
7.鉴定聘请书、电子数据,鉴定从手机提取的内容和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证实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为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货币案,聘请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实验室对陈某某手机中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线索进行提取,提取的相关线索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储存。
8.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将查获的真币发还给了徐某。
9.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徐某是陈某某的妻子。
2017年2、3月份,徐某偶尔发现陈某某在网上和别人聊”钱”的事;3、4月份,他开始从网上购买假币,有面值5、10、20元的,对方邮寄到其原来住的九龙花园,徐某不知道具体买了多少和以何种价格买来的。
陈某某买来的假币有的是两连张,他就用裁纸刀和尺子给裁开。
陈某某购买假币后主要在大庆菜场买菜用,徐某不知道他使用了多少假币。
徐某在大庆菜场买菜时用过一次5元假币,后被人家发现,其将假币撕掉了。
陈某某的父母知道陈某某购买假币,他父亲没有用过假钱,他母亲在西煤建菜市场买菜时用过其给的假币,徐某不知道她用了多少。
陈某某上网使用的是他自己的VIVO手机,号码是180××××****。
皖C×××××白色奇瑞瑞虎车是在徐某名下的,平时由陈某某驾驶,里面东西都是他放的。
徐某家里其他人没有帮陈某某剪假币,均反对他购买使用假币,但没有用。
1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2017年3月初,陈某某从手机的UC浏览器里看到有曝光假币的新闻,就想用假币来挣点钱,后通过自己VIVO手机上百度搜索做假币的QQ群。
3月中旬,陈某某通过QQ联系上江苏的一位卖家,对方给陈某某发了2张”蓝货”(10元假币)、2张”黄货”(20元假币)的样品,陈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支付了30元,留的收货地址是禹会区九龙花园。
后陈某某收到了假币,其中因20元假币太假,就将其烧掉;但2张10元假币用掉了。
(2)后陈某某又加了一个山东卖家的QQ,通过微信购买50张10元假币样品,但没收到货。
5月初,陈某某找了一个评论都不错的卖家,并加入其微信,后付了100元买了50张10元假币,留的地址还是九龙花园;二天后收到了货,发货地址是河南一个地方。
该批货质量不错,陈某某在蚌埠及周边城乡结合部将50张10元假币全部用掉了,其中包括怀某、凤阳刘府、固镇、五河。
(3)6月初,陈某某又从江苏淮安市灌南县的卖家买了500张10元假币、400张5元假币,约80张20元假币,均未裁剪,也未”做旧”和做”凹凸”,属于半成品;另外50张20元假币是成品的。
陈某某从江西的卖家买了100张20元假币,已裁剪,但是未”做旧”和做”凹凸”,属于半成品。
后陈某某将江苏淮安市灌南县发来的20元假币裁剪好,且都”做旧”和”凹凸”了;将江西发来的20元假币”做旧”了,但尚有20多张没有做”凹凸”。
(4)半成品假币到手后,如果是没有裁剪好的,就先用钢尺压住,然后沿着假币上面有的虚线用美工刀来切,这就是裁剪。
一般每个半成品假币会被切6刀,约半分钟。
家里被搜出来的盒子里,就是陈某某裁剪假币留下的边角料。
”做旧”就是切好后再把这些假币放在酱油水里面泡,酱油水是陈某某自己配的,要是想让假币颜色深一点就多放点酱油,反之就少放点酱油,且这样泡是为了让纸张不显得脆。
陈某某一般用一桶水放一小盖酱油,该比例是陈某某看QQ群里面别人说的。
”凹凸”网上有很多种方法,陈某某用的是最省事的一种,即做旧后的纸张一般晾半天至微干后,用锉刀往假币XXX头像衣领位置的反面砸,但要瞄准衣领的反面位置,一般砸两、三下凹凸感就出来了。
陈某某一般将假币的半成品做成成品,就是这个步骤,该手段是较低级的,一般高手做假币还要用机器压花、压水印,但陈某某没有做过,网上要买这种假币的成品,成本还要加1元钱。
(5)陈某某将做好的成品假币拿到蚌埠市及周边的邻县、城乡结合部的菜市场、小卖部去用。
以前陈某某在网上通过QQ发布过销售假币的消息,但是骗人的,如果有买家联系买假币,陈某某会给对方发样品,只要有人问陈某某10张以上,其就骗他,收到钱后会将他拉黑,陈某某向广东、四川、福建和河南发过,因为自己之前也被这样骗过,且这行骗子太多。
另证实陈某某家里搜出来的成品假币都是其自己裁剪的,以前买的假币基本上都花完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裁剪、加工处理等方式进行伪造货币,总面额11350元,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的行为只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不构成伪造货币罪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假币半成品,再用工具进行裁剪、”做旧”、”凹凸”加工处理,应认定为伪造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此有被告人的供述、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故本院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公安机关查获的陈某某购买来的未裁剪面值总额3390元假币,其伪造货币行为尚未完成,属于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虽认为其构成持有假币罪,但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相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7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秀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本院当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
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翔、代理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尹现波、朱秀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从网络上了解假币后,通过QQ购买少量假币供自己使用并寻找假币货源。
同年5月,陈某某通过QQ先后从江苏、江西等假币卖家手中购买了大量”两连张”二十元假币、”两连张”十元假币、”两连张”五元假币和”未做旧”二十元假币。
为使假币具有真币特征,陈某某在其位于蚌埠市高新区山南新村小区的家中使用美工刀、钢尺、钢锉等工具和水、酱油等材料对该批假币进行裁剪、”做旧”、”凹凸”,之后持假币在蚌埠市周边邻县及城乡结合部使用。
2017年7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后对其山南新村小区的住所和车辆进行搜查,查获疑似假币共计1046张,假币券额总计11350元。
2017年7月1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蚌埠中心分行鉴定,上述1046张疑似假币均为假币。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并宣读、出示了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货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构成持有假币罪。
其辩护人辩称:1.陈某某购买的假币均系成品。
因假币为两连张且面值太新,陈某某怕不好使用,就用美工刀进行裁剪和酱油水浸泡做旧,准备拿到市场上去花,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自己使用。
客观上,陈某某所做的仅仅是对买回来的假币重新加工”做旧”,没有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不符合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
陈某某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持有、使用,其行为依法应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2.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经过、没有隐瞒任何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案情,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如公安机关送检的材料假币的数量、面值、冠字号与两次在陈某某身上、车上和住处搜查、扣押清单上记载的数量、面值、冠字号出入较大。
4.陈某某是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纯粹是其不懂法,爱占小便宜的思想作祟造成的。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对陈某某进行处罚,并予以从轻判处和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从网络上了解假币信息后,通过QQ购买少量假币供自己使用,并寻找假币货源。
同年5月份,陈某某通过网络先后从江苏、江西等假币卖家手中购买了若干”两连张”二十元假币、”两连张”十元假币、”两连张”五元假币和”未做旧”二十元假币。
为使假币具有真币特征,陈某某在其位于蚌埠市高新区山南新村小区的家中使用美工刀、钢尺、钢锉等工具和水、酱油等材料对该批假币进行裁剪、”做旧”、”凹凸”,后陈某某持假币在蚌埠市周边邻县及城乡结合部使用。
2017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高新区山南新村8号楼下将陈某某抓获,后对其住所和车辆进行搜查,查获疑似假币共计1046张,假币券额总计11350元,其中未裁剪面值10元假币248张、未裁剪面值5元假币182张,未裁剪面值总额共计3390元。
2017年7月1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蚌埠中心分行鉴定,上述1046张疑似假币均为假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6月6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接上级公安机关线索称被告人陈某某有伪造货币重大嫌疑;同日,该分局决定对其以涉嫌伪造货币罪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和搜查证、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7月3日6时,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住处进行守候。
当日8时许,陈某某出现在高新区山南新村8号楼下,公安民警随即持拘留证对其执行拘留。
因情况紧急,公安民警立即对陈某某随身物品及身边皖C×××××白色瑞虎车内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当场扣押面值5元人民币若干张(其中未裁剪的41张),面值10元若干张(其中未裁剪的人民币73张),面值20元的人民币若干张,VIVO牌手机一部(号码180××××****)。
另证实当日9时10分至10时50分,公安机关对陈某某位于蚌埠市山南新村8号楼3单元4楼东户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扣押未裁剪的印有”10元”人民币纸张51张,未裁剪印有”5元”人民币纸张50张,5元人民币1张,长条形边角料1盒,啄木鸟刀片2盒,晨光钢尺2条,电脑主机及显示器1台。
人民币100元47张,50元6张,200元5张,10元30张,5元3张。
3.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关于对山东德州祝某某等人制售假币案犯罪线索开展研判的通知、犯罪线索汇总表、报告等,证实祝某某等人制售假币案犯罪线索中涉及的QQ号71×××**落地地址蚌埠市禹会区长中路山南新村8号楼3单元4楼东户,落地使用人陈某某,身份证编号,收货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九龙友谊花园等相关信息。
5.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查获的5元、10元、20元未裁剪、裁剪、已作旧的假币、裁剪假币剩余边角料、假币裁剪工作钢尺和刀片等情况。
6.鉴定聘请书、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7年7月10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为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货币案,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对缴获的货币的真伪进行鉴定。
次日,经该中心支行鉴定,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交付的假币共1046张,面额共计11350元。
另鉴定交付的冠字号不同的人民币100元券47张、50元券6张、20元券5张、10元券30张、5元券13张、1元券2张均为真币。
7.鉴定聘请书、电子数据,鉴定从手机提取的内容和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证实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为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货币案,聘请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实验室对陈某某手机中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线索进行提取,提取的相关线索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储存。
8.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将查获的真币发还给了徐某。
9.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徐某是陈某某的妻子。
2017年2、3月份,徐某偶尔发现陈某某在网上和别人聊”钱”的事;3、4月份,他开始从网上购买假币,有面值5、10、20元的,对方邮寄到其原来住的九龙花园,徐某不知道具体买了多少和以何种价格买来的。
陈某某买来的假币有的是两连张,他就用裁纸刀和尺子给裁开。
陈某某购买假币后主要在大庆菜场买菜用,徐某不知道他使用了多少假币。
徐某在大庆菜场买菜时用过一次5元假币,后被人家发现,其将假币撕掉了。
陈某某的父母知道陈某某购买假币,他父亲没有用过假钱,他母亲在西煤建菜市场买菜时用过其给的假币,徐某不知道她用了多少。
陈某某上网使用的是他自己的VIVO手机,号码是180××××****。
皖C×××××白色奇瑞瑞虎车是在徐某名下的,平时由陈某某驾驶,里面东西都是他放的。
徐某家里其他人没有帮陈某某剪假币,均反对他购买使用假币,但没有用。
1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2017年3月初,陈某某从手机的UC浏览器里看到有曝光假币的新闻,就想用假币来挣点钱,后通过自己VIVO手机上百度搜索做假币的QQ群。
3月中旬,陈某某通过QQ联系上江苏的一位卖家,对方给陈某某发了2张”蓝货”(10元假币)、2张”黄货”(20元假币)的样品,陈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支付了30元,留的收货地址是禹会区九龙花园。
后陈某某收到了假币,其中因20元假币太假,就将其烧掉;但2张10元假币用掉了。
(2)后陈某某又加了一个山东卖家的QQ,通过微信购买50张10元假币样品,但没收到货。
5月初,陈某某找了一个评论都不错的卖家,并加入其微信,后付了100元买了50张10元假币,留的地址还是九龙花园;二天后收到了货,发货地址是河南一个地方。
该批货质量不错,陈某某在蚌埠及周边城乡结合部将50张10元假币全部用掉了,其中包括怀某、凤阳刘府、固镇、五河。
(3)6月初,陈某某又从江苏淮安市灌南县的卖家买了500张10元假币、400张5元假币,约80张20元假币,均未裁剪,也未”做旧”和做”凹凸”,属于半成品;另外50张20元假币是成品的。
陈某某从江西的卖家买了100张20元假币,已裁剪,但是未”做旧”和做”凹凸”,属于半成品。
后陈某某将江苏淮安市灌南县发来的20元假币裁剪好,且都”做旧”和”凹凸”了;将江西发来的20元假币”做旧”了,但尚有20多张没有做”凹凸”。
(4)半成品假币到手后,如果是没有裁剪好的,就先用钢尺压住,然后沿着假币上面有的虚线用美工刀来切,这就是裁剪。
一般每个半成品假币会被切6刀,约半分钟。
家里被搜出来的盒子里,就是陈某某裁剪假币留下的边角料。
”做旧”就是切好后再把这些假币放在酱油水里面泡,酱油水是陈某某自己配的,要是想让假币颜色深一点就多放点酱油,反之就少放点酱油,且这样泡是为了让纸张不显得脆。
陈某某一般用一桶水放一小盖酱油,该比例是陈某某看QQ群里面别人说的。
”凹凸”网上有很多种方法,陈某某用的是最省事的一种,即做旧后的纸张一般晾半天至微干后,用锉刀往假币XXX头像衣领位置的反面砸,但要瞄准衣领的反面位置,一般砸两、三下凹凸感就出来了。
陈某某一般将假币的半成品做成成品,就是这个步骤,该手段是较低级的,一般高手做假币还要用机器压花、压水印,但陈某某没有做过,网上要买这种假币的成品,成本还要加1元钱。
(5)陈某某将做好的成品假币拿到蚌埠市及周边的邻县、城乡结合部的菜市场、小卖部去用。
以前陈某某在网上通过QQ发布过销售假币的消息,但是骗人的,如果有买家联系买假币,陈某某会给对方发样品,只要有人问陈某某10张以上,其就骗他,收到钱后会将他拉黑,陈某某向广东、四川、福建和河南发过,因为自己之前也被这样骗过,且这行骗子太多。
另证实陈某某家里搜出来的成品假币都是其自己裁剪的,以前买的假币基本上都花完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裁剪、加工处理等方式进行伪造货币,总面额11350元,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的行为只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不构成伪造货币罪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假币半成品,再用工具进行裁剪、”做旧”、”凹凸”加工处理,应认定为伪造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此有被告人的供述、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故本院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公安机关查获的陈某某购买来的未裁剪面值总额3390元假币,其伪造货币行为尚未完成,属于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虽认为其构成持有假币罪,但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相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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