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8-10-1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于桦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汤原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力,黑龙江省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妙姝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董某某及董某某的辩护人李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董某某通过上网搜索学习到康泰克提取麻黄素制造冰毒的方法,于是通过淘宝网先后购买了康泰克胶囊以及相关制造毒品化学原料和设备,尔后,董某某来到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内租用汤原镇西郊农资大市场一门市房进行制造冰毒。
 
董某某在使用化学试剂制造毒品的过程中,试剂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未提取出冰毒,董某某见状逃离制造毒品现场,经鉴定,公安机关在制造毒品现场扣押的液体中含有麻黄素成分。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桦南县抓获。
 
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以被告人董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向本院提请惩处。
 
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对董某某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持有异议,对被告人董某某犯罪未遂的指控持不同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应属犯罪中止。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董某某通过上网搜索学习到康泰克提取麻黄素制造冰毒的方法,于是通过淘宝网先后购买了康泰克胶囊以及相关制造毒品化学原料和设备,尔后,董某某来到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内租用汤原镇西郊农资大市场一门市房进行制造冰毒。
 
董某某在使用化学试剂制造毒品的过程中,试剂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未提取出冰毒,董某某见状逃离制造毒品现场,经鉴定,公安机关在制造毒品现场扣押的液体中含有麻黄素成分。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桦南县抓获。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证言证实,他是汤原县农资大市场经理,农资大市场A栋18号门市是他的,房子没有使用过,他借给盛××了。
 
大约是两三个月前的一天,盛××打电话说要在农资大市场借个空房装矿泉水,他就说在“活立木有限公司北边隔壁的房子,就是A栋18号门市,告诉他门锁着,你自己把锁掐开就行”,这样盛××就使用这个房子了,之后他有时路过看见里面确实堆有矿泉水。
 
在使用期间他没有进去看过,他不知道盛××是否做违法犯罪的事。
 
2.证人盛××证言证实,他认识李××是汤原农资大市场经理。
 
2013年7月份的一天,他进了一批矿泉水,当时想存放在他父亲的活立木交易有限公司,但公司的人员比较多,他看公司北边的隔壁有一个门市闲着没人用。
 
这个房子是李××的,他就给李××打电话说借用这个房子装矿泉水,李××答应了。
 
当天晚上矿泉水就到了,他给李××打电话没打通,送水的着急走,他就找一把钳子把锁头掐开了。
 
当时一楼什么东西也没有,二楼他没上去看,不知道有没有东西。
 
他就把矿泉水都搬到这个门市的一楼空地堆放着,一共装进去800箱矿泉水,之后陆续把水都卖出去了。
 
大约用了一周,他就在没用这个房子,他也没告诉李××不用这个房子了。
 
他没有给其他人使用过这个房子,不知道有人在这个房子制造毒品。
 
用完那个房子他就用之前掐断的链锁把门链上了。
 
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他是董某某的岳父,董某某和他大女儿张×是一家的,在孟家岗镇开了一家汽车电器修理。
 
他和董某某有经济往来,大约是2008或2009年,董某某和张×在孟家岗镇购买他做生意的房子,现在经营汽车电器修理的那个房子,借了40000元钱,除此之外他们没有其它经济往来,至今没有还,董某某制造毒品犯罪他不知道。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他在网上百度搜索里学会了通过利用康泰克胶囊提炼冰毒的技术,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制造冰毒用的设备,并在网上购买了将近三百盒康泰克胶囊,这些东西都是淘宝网以邮寄的方式到手的。
 
他购买了康泰克、乙醇、盐酸等化学品,还买了干燥箱、搅拌器、酸度计、烧杯等。
 
都是在淘宝网上购买的,他在淘宝网注册了用户,用户名是***********,并且注册了支付宝账号,于是在6月末7月初的一天,他来到了汤原县,在汤原镇农资大市场那租到了一个空房子,他分两次把这些设备和原材料从桦南和佳木斯运到这个房子里,然后就开始制造冰毒。
 
先把康泰克胶囊放在酒精里泡上6-8小时,之后用纱布将液体过滤,然后将过滤的液体放在烧杯里加热,加入氢氧化钠调节酸碱度,再加热蒸干,这样就提炼出了麻黄素(粉末状)。
 
接着将麻黄素放入水中,加入磷、碘进行脱氧。
 
当他进行到脱氧过程中时,由于磷、碘和水的比例不当,致使烧瓶里的液体喷发,冒出大量黄烟。
 
使得制毒过程不得不中止,他就把实验设备扔了一部分,空房子里剩了一部分,然后就回桦南县自己家里了。
 
冰毒没有制造出来就走了,制造冰毒用的空房子是一个二层结构的门市房就他自己,没有别人。
 
他在淘宝上购买的康泰克化学试剂及设备有300盒左右的康泰克,以每盒30元的价格卖给网上认识的网名“为了你”的人了,这个人也是制造冰毒的,设备也卖给她了。
 
他和这个女的约好在同三高速上交易,交易了3次,以每盒30元的价格卖给她康泰克大约300盒,共卖了9500元钱。
 
交易时间大约是2013年7-8月份,在佳木斯安庆收费站往南大约15分的的路程。
 
5.佳木斯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烧杯内褐色液体320毫升,检出麻黄素;塑料桶内褐色液体约3650毫升,检出麻黄素。
 
6.汤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计算机主机1台(杂牌机)、邮政银行卡1张、OPPOX909手机1部及空瓶等物品。
 
7.汤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侦查证明;董某某支付宝账号为其本人使用,并多次用此账号在淘宝网上交易化学用品。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9.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破获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利用化学手段制造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董某某已着手实施制造毒品因技术、制造方法的问题,没有制造出来冰毒。
 
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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