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生,初中文化。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第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5日,哈尔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时在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音像店内扣押1070张DVD,经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DVD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系非法出版物。
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黑新出鉴字(2014)28号出版物鉴定书,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第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5日,哈尔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时在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音像店内扣押1070张DVD,经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DVD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系非法出版物。
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黑新出鉴字(2014)28号出版物鉴定书,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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