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X强,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经营公司,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2016年9月20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户县看守所。
辩护人宁X泉,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X强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X强及其辩护人宁X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龚X强以洽谈业务为名约被害人巨某到其位于西安市高新区i都会3号楼2单元0328室的办公室内,用身体将巨某压在沙发上,不顾被害人反对,亲吻、抚摸被害人,并将被害人内裤脱至脚踝处,巨某挣扎中将茶具拉到地上,龚X强方才停止,后被害人离开。
2016年9月20日,龚X强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龚X强向某某某赔偿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巨某的陈述、被告人龚X强的供述、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和微信聊天截图、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龚X强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X强违背妇女意愿,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龚X强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X强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国良
人民陪审员赵捷人民陪审员孙英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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