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8-07-17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18〕28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9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都江堰市玉堂镇*小区*栋*单元*号的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和甲基苯苯丙胺(冰毒),供吸毒人员邱某、江某、李某某吸食,吸食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在曾某某家中当场查获其持有的冰毒13.63克。

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一人犯数罪,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小兵

2018年6月1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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