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曹某某招摇撞骗案

2018-07-12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8〕23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51994********,汉族,中专文化,系南京市公安局**分局**大队特勤,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听取了其辩护人李勇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朱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3月26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底,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购买的假警官证、假制式警号胸贴、假警司软肩章等物品,冒充人民警察与被害人朱某甲接触,并虚构父母做工程的家庭背景,以谈恋爱的名义取得被害人朱某甲的信任。2017年3月底至10月初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先后以姑父出车祸、自己与同事打架、调动工作打点关系等理由向被害人朱某甲借款,又让被害人朱某甲办理信用卡供其套现消费,同时让被害人朱某甲下载小额贷款软件39个,并冒充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和被害人朱某甲联系,进一步骗取其信任,将贷款所得金额用于个人还贷或挥霍,总计骗取被害人朱某甲人民币152800余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以姑父出车祸需要住院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甲5000元。

2.2017年4月15日至30日间,被告人曹某某以打伤同事需要赔偿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甲共计8400元。

3.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以调动工作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甲3400元。

4.2017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曹某某让被害人朱某甲先后下载小额贷款软件39个,承诺贷款均由自己偿还,并于同年9月30日冒充农业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告知被害人朱某甲将打入15万元至其账户,以打消被害人朱某甲的顾虑,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甲共计194200余元,期间被告人曹某某支付宝转账归还被害人朱某甲共计90455元。

5.2017年4月2日至9月30日间,被告人曹某某以偿还小额贷款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甲工资、奖金等收入共计15200元。

6.2017年5月中旬至9月间,被告人曹某某让被害人朱某甲办理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各一张供自己套现消费,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甲共计22500余元。

另查明,2017年9月25日至11月19日间,因被害人朱某甲父母的多次催要,被告人曹某某分四次共转账5500元至被害人朱某甲父亲朱某乙的农业银行卡。

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高淳区205县道路边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曹某某住处、特勤宿舍等地,扣押到假警官证、假胸贴、假肩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人民警察证、假制式警号胸贴、假三级警司软肩章等物证;

2.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邵某某、陶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自被害人朱某甲处调取的通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2018年4月2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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